(1)特许人信息、经营资源信息、市场计划书、加盟店信息。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原件) (5)两店一年证明文件。提供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直营店1和直营店2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应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应包括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 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应包括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专柜协议、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特许人控股股东及其配偶(婚后)开设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和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属同一品牌、同一体系的,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证明材料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特许人股份结构的证明材料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夫妻关系证明。如该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在特许人之前,则需要在特许人成立后经营满1年。 备案企业的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证明材料应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含特许人与 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种类、资产关系状况、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等)、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直营店开业 的相关证明等。 (6)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复印件)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复印件)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彩色电子版。(复印件) (10)特许人承诺书。(原件) (1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彩色电子版。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12)备案授权委托书。(原件) (13)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4)翻译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5)特许人未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应提交《逾期备案说明书》,说明逾期备案原因,并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原件)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相关证明手续文件的扫描版文件应上传到系统对应的电子版材料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