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办理对象 | (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受理条件 | (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办理流程 | 1、 企业网上注册。 2、填报电子版信息。 3、对上交的纸质材料受理、核对。 4、审核。 5、公告。 |
所需材料 | 1、企业网上注册。 2、填报电子版信息。(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原件) (4)两店一年证明文件。提供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直营店1和直营店2的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应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应包括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 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应包括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专柜协议、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以特许人控股股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和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属同一品牌、同一体系的,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证明材料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特许人股份结构的证明材料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如该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在特许人之前,则需要在特许人成立后经营满1年。 (5)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复印件) (7)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复印件)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彩色电子版。(复印件) (9)特许人承诺书。(原件) (10)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彩色电子版。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11)备案授权委托书。(原件) (12)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3)翻译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特许人未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应提交《逾期备案说明书》,说明逾期备案原因,并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原件) 3、受理、核对。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特许人的网上申请,对特许人网点填报的电子版信息进行核对。 (1)核对特许人系统提交的文件材料种类及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操作指南的要求。特许人系统提交的备案文件材料不完备的,应要求其补齐补正。 (2)通知特许人提交证件及有关文件材料原件并核对,确认无误后退回原件,收取特许人在备案系统填报的纸质材料。 |
办事窗口 | 市民服务中心2楼综合业务1区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事地址 |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
联系电话 | 0769-22835961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
表格下载 | 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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