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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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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 2019-05-20 08:5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点击查看:《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问一答”

东商务〔2019〕63号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19年4月25日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模式,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为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对照国家有关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统筹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市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支持,市商务部门负责平台具体管理。

第四条  平台应当具备企业备案功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及出口通关业务申报功能、海关审核反馈功能、联网部门在线查询监测功能及数据自动备份功能。

第五条  平台不设置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六条  企业首次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或出口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商务、海关等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在平台登记时,应当向平台如实填写以下信息:企业名称、海关十位编码、社会信用代码、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主管海关、监管场所名称与编码、企业类型及海关通道编号(DXPID)。

第七条  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时,应当通过平台如实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

第八条  企业应当规范申报,当出现违规申报时,由相应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退单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应监管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在平台业务申报资格:

(一)企业丧失进出口经营资格的;

(二)企业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三)向平台发送大量垃圾信息,给部门监管、平台运转造成骚扰,影响恶劣的;

(四)涉嫌走私,构成刑事犯罪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与平台联网运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业务申报进行查询、审核、实时监控和在线监察。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平台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服务,对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适时完善优化平台功能。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所涉跨境电商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抄送:东莞海关、新沙海关、常平海关、太平海关、凤岗海关、东莞长安海关、沙田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东莞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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