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前言:2018年7月,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及大力推动下,我市成功获批国家第三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发展迈上全新的台阶与征程。为加快我市综试区建设,进一步引导和支持企业规范申报,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以“一问一答”方式进行解读。
一、出台该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答:为加快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模式,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服务,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商贸函〔2017〕8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3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该办法主要服务对象?
答: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三、企业在该平台进行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申报,是否需要缴费?
答:不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平台不设置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四、企业如何申请使用该平台?
答:企业首次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或出口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商务、海关等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在平台登记时,应当向平台如实填写以下信息:企业名称、海关十位编码、社会信用代码、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主管海关、监管场所名称与编码、企业类型及海关通道编号(DXPID)。
如有疑问,可咨询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98511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