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背景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2〕137号)于2022年9月22日正式实施,按照文件规定,每年实施动态调整,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印发《东莞市商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3〕179号)。自政策正式实施以来,作为指导我市商务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有效提升了我市商务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水平,政策效果较为明显。由于《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市委十五届八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东莞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中勇挑重担走在前列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立足商务领域,聚焦主责主业,结合东莞实际,加快推进商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及修改形成了《东莞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东莞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6章20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共2条,主要明确实施主体及相关部门的权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共2条,主要明确资金支持范围、资金分配和扶持方式。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相关部门在资金管理、预算调整、绩效审核费用、项目预算分配、申报审核程序,以及资金拨付等方面的权责及相关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明确资金绩效评价、申报单位资质的要求,并对违规、违法行为做出相关处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解释部门和资金实施时间。
三、政策期限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