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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3149359256/2025-0036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5-29
名称: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东商务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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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9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5年5月28日

点击查看:关于《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东莞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东莞市商务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方向:稳外贸优外资、强商贸促消费、强枢纽拓通道、拓市场育新业、完善商务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方向和事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检查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绩效目标;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支持稳外贸优外资

  支持优化贸易结构,鼓励企业、商(协)会积极参加境外展会,开拓传统及新兴市场;支持企业投保出口贸易、国内贸易、海外投资等信用保险,提升汇率避险能力,引导进出口协调发展及提升对外投资的合作水平。支持更大力度吸引外资,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力度。支持全面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创新发展服务贸易,积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动提升对外开放平台能级等重点事项。

  (二)支持强商贸促消费

  引导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建立贸工消联动发展机制,支持开展境内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鼓励市内招展办展,全力筹办好海丝博览会暨加博会等市内重点展会,推进会展业高水平建设。引导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商贸服务业创新转型、扩容提质,支持培育引进优质消费品牌和商业运营主体,推动各类消费载体升级改造,创建各类优质示范项目,鼓励开展促消费活动等重点事项。

  (三)支持强枢纽拓通道

  支持构建高效国际物流大通道,促进海陆空铁港跨境物流通道提质增效,打造进口新通道。支持保税物流提质增量,支持电子元器件进口,支持开拓外贸新航线,积极拓展便利化业务模式,支持优化企业通关环境,降低物流运营成本等重点事项。

  (四)支持拓市场育新业

  支持加快发展数字贸易,构建绿色贸易体系,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业态融合发展。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积极培育重点企业(园区)发展壮大,推进海外仓建设,支持新型国际贸易方式赋能产业发展等重点事项。支持电商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培育重点项目、平台,支持开展电商直播等丰富产业应用的重点事项。

  (五)支持完善商务公共服务

  结合东莞商务发展实际,支持为全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系列商务公共服务的专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统计监测、宣传培训、法律服务、风险管理等,以及上级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商务发展的工作。项目每年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资助、事后奖补等方式。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商务领域发展的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明确支持对象、标准、申报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可根据政策执行及实际情况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批准预算范围内统筹解决,其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每年度安排相应工作经费用于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论证、立项、评审、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重点工作申报数量,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在预算资金和预算项目确定的情况下,优先采用评分制等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支持;不适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的,再选择先到先得用完即止、适当下调支持比例和金额等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助项目相对应的申报文件由市商务局制定印发,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每年可根据需要对申报指南进行修订。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请款并拨付。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向市商务局拨付资金,由市商务局或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拨付至各项目申报单位,并将拨付结果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根据市财政局关于绩效评价的相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单位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或者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四)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相关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他情形;

  5.市属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东莞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