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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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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2026-02-11 11:13
  • 来源: 对外贸易科
  • 发布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

  2026年2月11日


  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修订)

点击查看:《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2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以下,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五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管有效适度、提升贸易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六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由市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同参与,依托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下称“联网信息平台”),依法做好市场采购贸易各项监管工作,形成牵头统筹、部门联动的管理格局。具体分工安排如下:

  市商务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监管部门合力推进试点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支持;支持和指导大朗镇具体开展试点各项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支持试点配套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上级发改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

  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通过用好用足上级资金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联网信息平台对市场集聚区内具备市场采购贸易资格的经营主体的信息采集;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参与职能相关的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经营者信用评价及风险防范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朗分局具体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落实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相适应的税收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实施增值税免税管理;指导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具体开展工作。

  驻莞海关:常平海关、东莞海关、凤岗海关、东莞长安海关作为采购地海关,负责实施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工作;参与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经营者信用评价及风险防范信息发布等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分局:为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提供外汇业务办理指引;指导金融机构为具备市场采购贸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负责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负责对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经营者收结汇监管核查;参与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经营者信用评价及风险防范信息发布等工作。

  大朗镇:负责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落地实施和属地管理以及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具体包括:支持和指导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营;负责落实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工作,对经营主体备案登记信息及录入系统的交易信息真实性负责;负责落实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信用评价及风险防范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协同相关部门对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

  各镇街(园区)负责支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制造商、供货商等进驻试点市场,共同做大做强市场基础;支持辖区内对外贸易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利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业务。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优化联网信息平台。聚焦东莞市场采购贸易需求,动态升级完善联网信息平台,推动其全面覆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全流程联网监管、便捷服务及互动交流等功能。

  第八条  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一)强化市场集聚区范围刚性约束。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应当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

  (二)完善主体备案制度。供货商、对外贸易经营者、采购商等经营主体均须在联网信息平台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备案后,方可开展实际市场采购贸易业务。

  (三)严格商品申报与责任落实。全面执行已建立的商品申报制度,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或供货商应通过联网信息平台申报出口商品,申报信息包括采购地、供货商、采购商、代理商、交易信息等内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供货商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出口或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完善贸易流程管理服务体系

  (一)深化经营主体贸易信息全流程管理。全面落实经营主体信息留存与录入要求,依托联网信息平台规范进行主体备案、交易信息录入、组货拼箱、通关管理、免税申报和收结汇管理工作,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信息数据完整、准确纳入联网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可追溯、流程可监管。

  (二)优化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机制。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提升信息传递效率与同步性。结合市场采购贸易特点,精准强化各环节监督管理,动态优化贸易便利化政策和措施,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地。

  第十条 健全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一)完善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各部门可结合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经营情况、资金交易信息及诚信记录,细化信用评价标准,依据职权开展信用评价。深化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分类和违规查处等信息定期交换与互认。

  (二)深化差别化监管机制落地执行。严格落实“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各部门可依据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结果,优化差别化管理措施,引导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 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

  (一)优化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强化质量信息收集分析,不定期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公告。对核实确为市场集聚区内供货商、对外贸易经营者责任的质量问题,录入联网信息平台,为差别化监管提供依据。

  (二)提升出口货物质量水平。涉及国外通报反馈的质量问题,由海关部门牵头调查、处理,并将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做好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

  (一)开展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依托联网信息平台,整合各类预警信息资源,完善国际贸易摩擦与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汇率风险预警、经济案(事)件预警、国际贸易主体监管及信用评价、国际贸易仲裁、国外质量反映预警、国外技术法规预警、区域性国际贸易形势预警等风险预警防控功能。

  (二)及时通报不良经营主体。各部门依职能,对不良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及时、准确通报,强化风险前置防范。

  第十三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商品商标信息纳入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执法,强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经营主体知识产权自律保护能力,完善多部门联动的举报、查处、处罚、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完善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体系

  (一)优化案件追溯机制落地。依托联网信息平台,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案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装箱号—交易单号”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代理—外贸公司—境内外采购商—供货商—生产企业”追查到供货商、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

  (二)完善违法违规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各部门优化信息通报流程,及时通报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违法违规案件信息,依照职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深化协同查案机制。各部门根据职权开展案件追溯与查处工作,对牵涉到跨部门的案件,由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查处结果在有关部门之间及时共享。强化案件查处结果应用,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在信用评价、扶持政策兑现等环节中加以运用。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10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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