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济发展局、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松山湖商务与投资促进局、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滨海湾经济科技金融局、综合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挖掘我市本地老品牌,扩大东莞老字号品牌规模,充分发挥东莞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对外交流、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东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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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充分发挥东莞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老字号(Dongguan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底蕴、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企业经营良好、营销渠道高效、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东莞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东莞市商务局负责东莞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东莞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认定为东莞老字号企业,建立东莞老字号名录。
各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莞老字号推荐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东莞老字号认定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体,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五条 东莞老字号认定遵循“自主创建、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东莞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25年(含)以上;
(二)具有东莞特色和鲜明的莞邑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东莞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东莞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东莞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东莞老字号名录。
东莞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时间安排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上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相关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相关材料;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相关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相关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各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东莞老字号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
市属企业及中央、省属驻莞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商务局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市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不超过全市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东莞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东莞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东莞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本办法授予东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东莞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 东莞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标志,东莞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东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东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东莞老字号所属企业的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市商务局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东莞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布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东莞老字号所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东莞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预警提醒和约谈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东莞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东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局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其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东莞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东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东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暂停其东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一)被市商务局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
东莞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经市商务局认定整改到位的,由市商务局作出恢复其东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东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东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东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莞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东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东莞老字号和东莞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东莞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东莞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东莞老字号名录、收回东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每年对东莞老字号进行抽查,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东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东莞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东莞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东莞老字号。
第二十三条 市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东莞老字号企业违反《东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东莞老字号标识或牌匾,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的,无需重新申报,自动列入东莞老字号名录,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公布的东莞老字号,需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9日。
附件:东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附件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老字号信誉,加强对东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东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东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市商务局对东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东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东莞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市商务局认定的东莞老字号及东莞老字号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未被认定为东莞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东莞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东莞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所有,标识标准式样另行公布。
第六条 东莞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东莞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东莞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东莞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东莞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东莞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东莞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东莞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东莞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东莞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东莞老字号企业被暂停东莞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东莞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东莞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东莞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第十四条 被移出东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东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东莞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东莞老字号标识;东莞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市商务局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五条 东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不得擅自转让。东莞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东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东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布企业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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