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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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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 2019-05-20 08:5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点击查看:《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问一答”

东商务〔2019〕66号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19年5月7日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规范和引导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3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是指主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专业特色和产业规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与产业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并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分为功能型与产业型两类。

第三条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宜的总体原则。同时,各园区应做好产业规划,把握产业定位,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本地优势产业相结合,形成产业特色,避免重复和雷同。

第四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请功能型或产业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应先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规划科学合理。园区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

(二)基础设施先进。具备与跨境电商业务相配套的基础设施。

(三)公共服务完善。具有明确的服务于本园区企业的专门区域和服务内容。

(四)辐射能力突出。在本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功能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运营主体必须是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三)有海关入驻;

(四)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产业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运营主体必须是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三)园内跨境电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运营企业及物流、支付、金融、翻译、培训等服务型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四)园内企业年度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具备认定条件的园区,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

1、园区运营主体填报《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对照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逐项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所在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3、市商务局受理申报材料。

(二)评审

1、市商务局初审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征求意见结束后,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根据评审意见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商务局出具认定通知书。

第三章  冠名机制

第九条  园区经认定后,名称冠以“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XX园区”字样,具体冠名规则为:

(一)冠名规则:“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XX园区”。“XX”经相关镇、街道和园区的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同意,可优先使用园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若不获批准使用或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已被使用,可使用企业商号简称。

(二)名称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统一为橙色(色值:C0、M60、Y100、K0),字体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园区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背景,若使用,则背景颜色统一为标准白色。

(三)实行“一名一园”制,禁止同一名称在多个园区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及考核工作。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应于每年一季度前上报上一年度园区发展情况,重点填报跨境电子商务各项业务指标数据,并对照认定条件逐项说明本园区是否仍然满足各项条件。报告经所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商务局汇总。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对相关园区予以摘牌:

(一)逾期不上报年度考核情况,经督促后仍不上报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冠名规则,经劝导后拒不改正的;

(三)发现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等现象;

(四)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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