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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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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连发4文力挺金融 在莞设总部奖1000万

  • 2012-07-30 07:0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

  东莞市政府日前首次针对金融业领域,一日密集下发四个文件,政策之密、力度之大在其他城市也实属罕见。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对股权投资基金和银行机构的奖励力度上看,非常诱人,“东莞在股权投资和金融机构总部发展上相对落后,相信在政策推出后,能形成巨大的吸引力”。此前不久,广东省金改方案获国务院批准,东莞紧随其后针对金融业的薄弱环节推出了细化政策,“可以抢占先机,在接下来几年有针对性地进行发展,构建后发优势”。

  《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引导投资东莞企业

  针对此前有东莞的投资基金青睐外地企业的情况,《暂行办法》强调,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东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参股的引导资金的1.5倍。

  与引导基金合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暂行办法》显示,东莞市将首次设立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将通过扶持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以及有升级转型需要的企业,并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东莞市产业聚集,加快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建设创新型经济步伐。

  规模上,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20亿元,首期规模5亿元,首期资金由市级财政根据参股情况逐步到位,分期拨付给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市级财政资金。

  引导基金决策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东莞市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在管委会研究选择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时,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等职能部门可对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作事项进行“一票否决”。

  在引导基金的运作方面,引导基金由市财政下设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或市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代表人,并委托国有控股的东莞信托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执行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同时东莞信托还要负责分析研究产业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发展产业创业投资的建议;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对拟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等。

  量化引导基金参股企业在莞投资

  引导基金的任务是吸引外来资本扶持本土社会资本,在东莞设立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引导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投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点培育和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产业、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生物产业、新材料、环保节能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东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型电子元器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物联网产业、光伏产业、LED产业、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高技术服务业以及传统产业的高技术改造等。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

  金融创新

  特等奖50万元

  金融创新成果奖设特等奖1名,奖金50万元;一等奖3名,奖励各30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10名,奖金各10万元。金融创新推进奖设10个获奖名额,奖金各30万元。

  每年评选“金融创新奖”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东莞市将每年评选出“东莞市金融创新奖”。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服务创新等优秀金融创新项目。

  在评选方式上,东莞市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资金。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评选工作,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领导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评审委员会由部门骨干和特邀专家组成。部门骨干从金融局、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外经贸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骨干中产生,特邀专家从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及广东省高等院校中熟悉东莞金融情况的专家中邀请。

  各类金融机构均可参评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具体会包括两个类别,分别是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

  金融创新成果奖,用于奖励驻莞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金融创新推进奖,用于奖励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及各镇街、园区在推动全市及本行政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重大项目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

  《暂行办法》对金融机构的限定较为宽泛,包括了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驻莞金融机构既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机构,也包括各机构在东莞设立的分支机构。

  《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在莞设金融总部

  最高奖1000万

  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的,按照其注册资本给予2%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奖励办法》分为机构奖励和高管人员及人才引进奖励,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机构奖励是对2012年1月1日后落户东莞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具体包括,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的,按照其注册资本给予2%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在东莞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东莞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东莞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及二级分行升格为一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对2012年1月1日后注册地在东莞的金融机构到市外设立分支机构也给予奖励。具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市外设立分行的,奖励20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市外设立支行的,奖励100万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到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奖励50万元。

  此外,驻莞金融机构在东莞市金融商务区和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将给予每平方米250元补贴。自建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不超过80000平方米;购买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0平方米。

  高管人员及人才引进奖励方面,《奖励办法》规定,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年薪制兑现的一次性工薪所得,可按照12个月分解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返还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返还期三年。

《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设股权投资基金

  最高奖1500万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是,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是,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

  《意见》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PE)的定义,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要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退出后单笔最高奖励3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东莞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东莞的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

  《意见》指出,将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发挥其聚集效应,吸引国内外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应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服务平台,为落户东莞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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