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粤贸全球”计划,进一步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出海抓订单、拓市场,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6业务年度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入库申报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5〕285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内注册经营且申报项目举办前一年内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指以发货人/收货人报关进出口,或以生产销售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报关进出口且发货人/收货人为我省企业的外贸企业)。
(二)支持时间。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企业参加《2026年“粤贸全球”广东商品境外展览平台列表》中的展会(下称“粤贸全球”展会,见附件1),按单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展位费不超过8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多支持2个标准展位,年度支持单家企业参加“粤贸全球”展会不超过5个,不同国家和地区支持标准见附件2。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1.经省商务厅备案的“粤贸全球”展会组展单位(网址链接: https://ymqq.singlewindow.gd.cn/exhibition)。
2.省商务厅委托代收资料机构(仅服务自行参展企业,QQ服务群:1029846488)。
自行参展企业指直接与境外展会主办方签约参展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需提供的材料
(1)《2026业务年度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入库申报表》(附件3)。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3)参展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4)。
(4)展会会刊(或参展企业名录)、网址及平面图(代收资料机构无需提供)。
(5)展会举办期间现场视频(代收资料机构无需提供)。
(6)企业参展申报材料。
2.参展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2026业务年度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入库申报表》(附件5)。
(2)参展企业情况表(附件4)。
(3)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及报关单据(报关日期需在申报项目举办前一年内)。
(4)与组展单位签订的合同(注明展位数量和展位编号),自行参展企业提供与境外展会主办方签订的合同。
(5)展位费银行付款凭证,或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以及展位费发票。
(6)展会主办方发布的参展企业名录及平面图(仅提供本企业所在页)。
(7)参展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参展前3个月在参展企业的社保缴纳记录。如参展人员为法人或股东,提供法人或股东证明材料。
(8)参展人员护照首页或通行证(正、反面)、境外展会举办地的出境和入境记录页、我国出境和入境记录页、签证页等。如电子通关,请提交自行打印的出入境记录凭证。免签国家无签证页及出入境盖章的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未从展会主办地直接出入境的,请提供往返出入境地与展会主办地的证明材料。
(9)展会现场拍摄的展位照片及展会实景视频。照片需包含参展企业名称和展位号信息(如展位照片为企业商标名称,需提供商标注册文件等证明材料);全景视频需在展会期间录制、时长60秒以上,包含展位楣板信息(双开、三开展位需包含正面及所有侧面楣板)、展位号、展品、参展人员、展位周边等情况。
(10)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外币费用支出时已折算人民币的,以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依据;未折算的外币费用支出按2026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三)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申报主体和参展企业需上传上述材料至“粤贸全球”综合服务平台(网址链接:https://ymqq.singlewindow.gd.cn),完成线上申报。下载打印PDF申报文件按“一展一册”装订(附件6),按要求加盖公章与视频材料(按“附件1展会号+企业名称”命名存于U盘)提交至相应单位。
1.申报主体于展会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提交至审核单位。
2.自行参展企业于展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提交至代收资料机构,其他参展企业提交至对应申报主体。
已结束展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算,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四)联系方式。政策咨询电话:(1)省商务厅:18102626713、18102658963;(2)市商务局:0769-22806513、22995396、22888290。
审核单位联系人:李先生,18588604844。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1910房。
代收资料机构联系人:胡先生,13368052457。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1909房。
三、其他要求
(一)申报主体及参展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伪造材料、虚假申报。如有造假、虚报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处理,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粤贸全球”黑名单。
(二)申报主体和参展企业应积极配合商务、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申报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申报主体需按要求在银行开设专用监管账户,用于接收和分拨支持资金。
(四)资金使用管理要求。资金使用除不得违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第十一条规定外,还有以下方面:
1.不得支持无办公场所、无工作人员、无服务实体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
2.不得支持近三年被“信用中国(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3.不得支持因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4.不得支持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5.不得支持含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特此通知
附件1:2026年“粤贸全球”广东商品境外展览平台展会目录.pdf
附件3:2026业务年度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入库申报表( 申报主体填报).wps
附件5:2026业务年度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入库申报表(参展企业填报).wps
东莞市商务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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