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
ico
已打开东莞市商务局页面,本页面是由10个视窗区、1个列表区共计11个区域组成,操作帮助请按Alt加问号键。
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1,本区域含有2个链接1张图片,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关闭


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2 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2

东莞商务局

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4,本区域含有6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4
提示:您已进入导航区1,本区域含有7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其他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东莞市商务局2024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评价公告

  • 2025-04-02 15:53
  • 来源: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协调科)
  • 发布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有关要求,现公告本单位2024年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欢迎您客观、真实地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进行反映:

  1.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条件进行审批,或变相实施行政许可,实施了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2.没有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收费标准和申请材料、申请办法、申请书格式文本、咨询投诉方式等或公开公示不明确的;

  3.受理条件和程序不规范,公开的咨询电话无效或无人接听,接听但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要求多次补充申请材料的;

  4.办理效率低下,办理流程复杂,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环节的;

  5.不能按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不能及时、客观地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

  6.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礼物、好处的;

  7.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服务的,或者要求申请人参加不必要的付费培训、会议等的;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事项,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人员或单位提供的;

  9.没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依法有效实施监督检查的;

  10.没有必要设立行政许可,可以取消或采取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调整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通过技术标准或管理规范能有效管理的;

  11.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实现“最多跑一次”的。

  如您认为在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其他问题,欢迎一并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将对您反映的情况和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感谢对我市行政审批评价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东莞市商务局2024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pdf


  举报电话:22990283(东莞市商务局)

  来信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33号东莞市商务局政策法规科

  邮    编:523000

  电子邮箱:gongpmy@dg.gov.cn



  东莞市商务局

  2025年3月31日


  本公告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拼音 简体
重置
声音开关
声音开关
语速
语速
阅读方式
阅读方式
配色
配色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说明
更多服务
读屏专用
退出服务
导航区 (1) ALT+1
视窗区 (9) ALT+2
交互区 ALT+4
列表区 ALT+5
正文区 ALT+6
服务区 ALT+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