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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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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2024-11-25 09:39
  • 来源: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协调科)
  • 发布机构:

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办理对象

东莞企业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

合作经营资格指南

1.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做出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同时抄报省商务厅和抄送相关部门,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3.新设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应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企业自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方式缴存。

5.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缴存备用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网上办理流程

1.注册登录。首次登录需在商务部统一平台(http://www.gz.gov.cn/province_sso?gzbsRedirectUri=https%3A%2F%2Fecomp.mofcom.gov.cn%2FloginCorp.html)注册登录企业信息。

2.提出申请。登录商务部统一平台,填写相关数据,上传电子材料。

3.提交资料。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4.审核审批。受理后,市商务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5.制作证书。符合条件的,制作证书。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民服务中心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资格符合条件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资格提交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和地区计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相关管理人员在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工作履历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7.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8.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市民服务中心2楼综合业务1区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事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

0769-22835971

交通指引

1、公交9、14、36、46 、65、 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以及微巴3路、4路、5路、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2、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2.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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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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