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做出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同时抄报省商务厅和抄送相关部门,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3.新设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应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企业自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方式缴存。 5.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缴存备用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