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业务的办理流程涉及发改委、商务部门和外管局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及登记。办理流程涵盖了从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再到外管局的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最后到赴我驻当地国使领馆报到等多个环节,确保企业合规地进行境外投资活动。
首先,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及相关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和备案两种形式,其中核准的管理方式仅限于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涉及敏感国家或行业的项目。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次,商务部及相关地方商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或备案。企业应按照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内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流程包括登录平台、在线填报《境内主体信息表》和《境外投资备案表》、上传所有备案材料等步骤。
而后,涉及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时,企业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持相关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等。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向企业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企业凭此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最后,在进行境外投资时,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驻外使馆进行报到登记,确保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得到官方认可和监管。具体而言,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的复印件、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州务卿颁发的企业设立证明的复印件、企业情况简介以及境外投资备案表的复印件等。
注:在ODI备案中,商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可以同时启动、分别报送。在取得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境内主体可至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业务登记证》。整个ODI备案周期通常在3个月左右。
其中,现将商务部门业务办理、境外企业报到登记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重点备案业务材料清单
(一)新设境外公司
1、境外投资备案表(备案表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只需按要求填写完整即可);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3、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①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内容、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财务状况、产品或技术介绍等)、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测算明细,可研分析、投资环境分析等评估情况,要体现对该投资决定开展了充分的前期调研工作。②附上银行存款证明或银行贷款意向书等文件说明投资资金来源。③合资方如涉及外方个人股东,需附上外方股东身份证明(主要是为了判断是否境内自然人);
4、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①境外企业章程需提交中文版本或中文翻译件②合资的还需出具合作协议或合同③提供境外企业的章程,而不是境内企业的章程;
5、境内投资主体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①体现投资项目事项及内容②董事会、股东等所有决策人员签署,其他人员签署(如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的需附上境内投资主体相关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③合资方如涉及其他中资企业,该中资企业同样需提交出资决议和承诺书④若决策人(股东)为企业,由-2-该企业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加上企业股东营业执照。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①承诺书由系统自动生成②需决策人(包含所有出席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人)签字单原件(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并附决策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不得使用私章。③若决策人(股东)为企业,由该企业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加上企业股东营业执照。
(二)并购境外公司(并购目标公司股东为外方)
第1-6项材料如上;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该表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只需按表格要求填写完整,加盖公章)。
并购尽职调查,需要第三方出具的尽职调查,第三方指的是具有尽调资质的企业或机构,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能由企业自行撰写。
其他申办情形的所需材料,大家可以登陆“市商务局官网首页-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协调科-境外投资备案”查询,业务咨询电话:0769-22835971。
二、境外企业(机构)报到登记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规定,境外企业(机构)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是境外投资合规经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流程如下:
境外企业(机构)在完成境外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内,境内主体需在“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录入报到登记信息后打印《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表》,并将境外企业(机构)注册登记文件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二)企业持加盖境内主体公章的《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表》(一式一份)至省商务厅加盖公章。
(三)境外企业(机构)持省商务厅加盖公章的《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表》到我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办理报到登记。
(四)在中国香港设立的企业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办理报到登记。
三、注意事项
(一)境外企业冠名: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中英文均不可以)。
(二)最终目的地界定:是指企业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企业提交的《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均应根据最终目的地企业填写。对未设立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最终目的地投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中的境外企业名称与投资路径的企业名称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最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名称与最终目的地企业名称不同。
(三)同一境外项目多个中方股东: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还要注意中方股东不能是自然人;外方股东可有自然人,该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外国国籍。
(四)境外企业注销:注销需将证书原件交回原备案部门,如《证书》遗失,企业应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办理注销。在备案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后,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将境外企业状态调整为撤注销。
(五)关于《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自领取《证书》2年之内,未从事《证书》所规定的境外投资,该《证书》自动失效。只要2年内发生过投资(即开展实际投资),该《证书》将一直有效,不存在失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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