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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3149359256/2026-00302 分类: 综合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6-05-25
名称: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东商务规〔2026〕4号 发布日期: 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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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2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6年5月25日


  点击查看:东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东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及项目要求

  第二条 项目申报主体要求

  (一)依法注册登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营业的独立法人。

  (二)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主体,具备承担项目申报能力。

  (三)愿意配合试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并报送进展及数据。

  第三条 申报项目要求

  (一)需符合资金支持方向且建设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二)应于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建成并运营(包含试运营),在建项目仅支持2025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实际投资额。

  (三)建设内容符合试点支持方向,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等具体事项。

  (四)建设资金来源合法并已落实,有合理的支出计划安排。

  (五)未享受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商务部安排的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等中央财政资金。

  (六)承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商务、财政、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资金支持标准

  第四条 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一)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

  1.支持内容: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首发经济专业服务机构。

  2.支持条件:有统一运营主体,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举办首发活动10场以上。

  3.奖补类型:补助类。

  4.支持标准: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核定有效投资(不含可抵扣增值税,下同)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首店集聚区

  1.支持内容:支持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等商业载体招引首店打造首店集聚区。

  2.支持条件:有统一运营主体,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引进高能级品牌首店超过10家。

  3.奖补类型:奖励类。

  4.支持标准:试点建设期内累计新引进10家(含)以上高能级品牌首店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家(含)以上高能级品牌首店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开设高能级品牌首店

  1.支持内容: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新消费品牌在东莞开设高能级品牌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

  2.支持条件: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知名品牌在东莞开设的市级及以上高能级品牌首店、旗舰店、概念店等,分档给予奖励。店铺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含),有效投入不低于50万元(含)。

  3.奖补类型:奖励类。

  4.支持标准:按照有效投入分档奖励,全国首店奖励30%、广东首店奖励25%、东莞首店奖励2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1.支持内容: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在东莞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2.支持条件:有相应的配套宣传措施及成效,根据单场活动相关指标分档奖励。一类项目:费用投入超300万元(含),活动场地面积超300平方米(含);二类项目:费用投入超200万元(含),活动场地面积超200平方米(含);三类项目:费用投入超100万元(含),活动场地面积超100平方米(含);四类项目:费用投入超50万元(含),活动场地面积超50平方米(含)。

  3.支持方式:奖励类。

  4.支持标准:按照有效投入分档奖励,一类项目奖励30%、二类项目奖励25%、三类项目奖励20%、四类项目奖励15%。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

  1.支持内容: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2.支持条件: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在东莞举办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的,搭建首发专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的,场租和场地搭建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或专区展览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按照有效投资额给予奖励。

  3.支持方式:奖励类。

  4.支持标准:按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相关定义

  1.高能级品牌首店。国外知名品牌:指近5年内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世界500强》等权威榜单,或近5年内在入选全球化与世界级城市研究小组与网络(GaWC)发布的《世界城市名册》一线城市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的品牌。

  国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指近5年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品牌500强》等榜单,或为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各省市发布的省市级老字号、细分领域的国内龙头品牌。

  2.新消费品牌。在产品设计、营销模式、服务体验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具有高成长性和市场影响力;品牌上年累计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已在国内其他二线及以上城市开设门店数超过5家的新消费品牌、新锐品牌、国货潮品等。

  第五条 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一)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1.支持内容: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如数字景区、VR展馆等),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以及融合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等的复合型消费空间。

  2.支持条件:融合商文旅体健2个业态以上;应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前沿数字技术,具备创新性;有明确的运营主体及年度活动计划。

  3.支持方式:补助类。

  4.支持标准:按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推动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文旅体集聚区、会展场馆、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推动空间重构,拓展“一老一小”、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发展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2.支持条件:有统一运营主体,试点期间具有商文旅体健2种及以上服务消费业态,聚集市场主体不少于10家。

  3.支持方式:补助类。

  4.支持标准:按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推动重点赛事或演出活动

  1.支持内容:推动重点赛事或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支持赛事、演出场所融合餐饮等服务业态,激活场景消费流量。

  2.支持条件:试点期间有持续的赛事或演出,能带来相关消费额的增长或吸引一定客流,有配合赛事、演出开展一定消费类配套活动。项目涉及赛事或演出场数不低于6场(每12个月内),打造累计存续时间超1个月的融合多元业态的线下消费场景。

  3.支持方式:奖励类。

  4.支持标准:按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

  1.支持内容: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的特色商业街区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2.支持条件:展销中心或购物集聚区需设立专区,设置专门标识,须覆盖品类5个以上,聚焦本地外贸品牌5个以上;外贸品牌工厂店需要有自有品牌,并打造集展示、体验、购物于一体的新型消费场景。

  3.支持方式:补助类。

  4.支持标准:按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一)联动国际知名IP或国潮动漫(IP)开发综合性消费场景

  1.支持内容: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等传统资源,实施IP元素植入、主题装置、软硬件设备购置升级等,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如“动漫+非遗”主题街区、“影视IP+体验中心”等。

  2.支持条件:引入国际知名IP、国潮动漫IP、非遗机构官方授权(提供合作协议)。

  3.支持方式:补助类。

  4.支持标准:按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

  1.支持内容: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

  2.支持条件:融合国内外知名IP,销售周边产品,优化升级或开设主题店、概念店,联名的IP需提供官方授权。

  3.支持方式:补助类。

  4.支持标准:按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联动老字号(IP)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1.支持内容:老字号企业(市级以上)、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东莞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

  2.支持条件:应当属于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录或省市发布的老字号名录中的企业;老字号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3.支持方式:奖励类。

  4.支持标准:按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补助类项目指主要投入结果能转化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奖励类项目指主要投入资金无法资产化的项目,有效投入包含场地租赁费、品牌授权经营费用、场景搭建、展陈设备、软装布置等直接费用,不包含人员薪酬、货款、税费等间接费用。单个企业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项目符合一个或多个支持方向的,只能选择一个方向进行申报,不得从多个支持方向安排资金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申报资金超出预算总金额时,补助类项目按比例进行支持。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试点项目数量,在规定的补助限额内,以如下方式确定:

  1.按资金下达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在资金预算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2.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补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补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补助比例和金额。


  第五章 项目资金不支持的范围

  第十条 不得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综合体、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不得用于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

  第十一条 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不得用于一般性装修。

  第十三条 不得用于非直接面向消费者且无法带来可持续、可视的消费增量或无消费内容的项目,免费开放的纯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

  第十四条 不得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首发项目,以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渲染负面或不良情绪的IP消费场景。

  第十五条 不得用于政府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消费券、优惠补贴、宣传推广等)。

  第十六条 不得用于仅短期开展的活动或临时性搭建的消费场景(存续时间少于1个月的消费场景,符合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两个支持方向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不得用于单纯商品消费的项目或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如传统购物型超市、汽车加油或充电站、汽车4S店、传统模式汽车销售和维修场所、单一餐饮业态的餐馆等。

  第十八条 不得用于简单模仿、缺乏核心内涵、同质化缺乏实质创新的项目。

  第十九条 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绩效评价、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不得用于企业内部设备管理维护、信息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购买低值易耗品、人员经费、购买流量、宣传推广、招商活动等日常经营管理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不得用于上级文件明确的其他负面清单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如本细则有效期届满,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尚未结束的,应继续完成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