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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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用于东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的项目资金。中央财政将采取分批拨付方式安排资金,第二批资金下达将依据对第一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结果予以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东莞市商务局、东莞市财政局共同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发挥资金的有效性、精准性和集约效应。主要用于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等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并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有关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包括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申报条件、支持内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咨询服务和经办部门等内容,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二)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收回撤销、违规、验收不通过等项目的资金并及时与财政部门对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在广东省商务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报批、计划下达,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督促项目单位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等工作,并按规定向省商务厅报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审核、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保证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资金管理安全高效。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市商务局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做好预算资金下达,对批准使用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配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三)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使用方向
第六条 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一)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在东莞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
(三)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在东莞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四)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第七条 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一)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二)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体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
(三)发展文化旅游经济,打造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第八条 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一)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
(二)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
(三)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标准按《东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条 单个企业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体按照目标任务推进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定期监督项目建设进度,并向市商务局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项目投资进行单列科目核算,严格执行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公对公”转账,不得采取“公对私”“私对公”“私对私”等不规范方式进行支付,并配合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审计,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场化商业项目形成的项目资产,其性质为项目建设主体自有资产,其所有权归属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建设主体要加强资产监督管理,切实落实资产管护主体责任,做好清查盘点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企业发展需求,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建设主体应在有关情况发生后30日内,通过项目所在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
(三)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市属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第六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按照“申报一批、验收一批、拨付一批”的原则进行申报评审、验收和资金拨付,先到先得。为提高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专项资金采取“阶段性拨付+一次性拨付”相结合方式,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审核验收情况拨付相应资金。
(一)阶段性拨付。对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实力较强、信誉和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及其申报的可靠项目,需履行申报主体申请、市商务局公示并集体决策程序。阶段性拨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拟支持资金的50%,市商务局需做好资金监管。
(二)一次性拨付。对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且有效投资额达到100%的项目,按照项目验收要求,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按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项目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时发现项目建设主体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无法完成绩效目标等情况的,视情况对项目建设主体实行暂缓拨付、停止拨付、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需在政府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提交市财政局按流程拨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对企业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以及在后续绩效考评中未达标的试点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如本办法有效期届满,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尚未结束的,应继续完成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