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家系列稳外贸政策,进一步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品牌培育等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5〕2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品牌培育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在东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未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在国内拥有自主品牌且已对该品牌在境外推广地注册商标,在支持时段内已进行推广或广告投放;2.2024年度企业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且较2023年同比正增长。
二、支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实际支付时间为依据。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企业面向境外宣传推广自主品牌的实际支出,按照每家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5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对汽车出口企业在海外推广自主品牌的,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四、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1.申请报告。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下载打印)。
3.品牌培育项目申请表(附件1)。
4.企业营业执照。
5.宣传、推广活动等证明材料(现场图片或相关视频)。
6.推广合同及其费用支出凭证、发票。
7.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收入额、所得税额及材料要求的相关内容)等。
8.境内外品牌商标专用权或注册证明。
9.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申报受理部门和时间
(一)受理部门:东莞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大道33号3楼),业务咨询电话:22995396、22888290。
(二)受理时间:纸质材料接收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单位)应留底备查,并提交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所有材料扫描件合并成一个PDF文件),发送至365841380@qq.com。
(二)申报企业按品牌培育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汇总格式(附件2)对申报材料进行编号和分类整理,并将填写好的word电子档发送至365841380@qq.com。
(三)境外推广费用仅认定直接费用(包括合同约定的赞助费、媒体发行费、广告宣传活动费用等)。间接费用(包括支付奖金/提成、差旅费、广告测试费、储藏费、账号费、产品制作输出费、视觉设计及包装服务费、设计用图片检索服务费、为展厅设计和施工服务费、金品诚企服务费、定制邮件、聘请顾问咨询费、视频营销技术、视频编辑和模板素材服务费、打造爆款视频服务费、动画片海外版视频修改服务费、服务器托管费、网站建设费、展位费等)不计入境外推广费用。不认定亚马逊平台等非银行付现结算方式。
(四)支付时间、服务期间、发票开具时间界定。按申报指引要求,以支付时间必须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为前提。(1)若境外推广合同服务期间完全不在支持期间,即使支付时间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也不予通过。(2)若境外推广合同服务和实际支付时间均在支持期间,发票开具时间不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且资料未显示服务期间或显示不在支持期间的,不予通过;发票开具时间不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资料显示服务期间在支持期间的,则予以通过。
(五)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为无效。所有提交材料须清晰可见并按顺序装订,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六)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外币费用支出时已折算成人民币的,以支出时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依据;未折算的外币费用支出按2024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特此通知
附件:1.品牌培育项目申请表
2.品牌培育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汇总格式
东莞市商务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