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做好2027年广东省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的入库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利用外资奖励事项入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内容。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对符合《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规定且2025年形成新增实际外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支持。
二、申报要求。请各镇(园区)商务部门安排专人跟进,认真按照《东莞市组织申报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工作指南》(详见附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申报企业于2026年5月22日下班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并按排序装订成册)送至东莞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至dgboc_info@126.com(扫描版需与上述纸质申报材料内容、排序一致),逾期视为无项目申报。(地点:东莞市莞太大道33号东莞市商务局四楼)。
附件:东莞市组织申报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的工作指南
东莞市商务局
2026年5月8日
(联系人:殷怡然,联系电话:21668396)
附件
东莞市组织申报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
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
奖励事项)工作指南
一、奖励主体
符合《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规定,在东莞市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对在东莞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25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上述投资奖励中,高技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单个企业2027年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2023—2027年,下同)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0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单个企业2027年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对经广东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地在我市且2025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粤商务规字〔2024〕2号文执行期内已获总部奖励的不再列入2027年支持对象。
申报材料
(一)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表(具体模板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以申报截止日前最新版本为准)。
(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及关于企业主营业务类别的专项审计报告。若申报企业在建设期内尚未开展实际经营而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主营业务类别的认定可结合其母公司或母公司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子公司的经营方向、入资使用方向、对外投资情况等,按要求由申报主体出具承诺函及关联主体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企业2025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五)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2年内,将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以及自2025年起五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具体模板详见附件2)。
(六)根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有关规定,由省商务厅出具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文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其中:
申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提交:第(一)-(五)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提交:第(一)-(六)项;
四、评审原则
(一)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2025年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二)企业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详见附件3、4)分类标准执行。
(三)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详见附件5)规定,并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四)同一外商投资者在我省多个地区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家企业均可作为单个奖励主体适用上述奖励标准。
(五)同时符合两个奖励方向的企业,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六)信用约束要求。政策实施期间,申报单位须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节点公示信息为准)。
(七)企业申报金额和按支持标准核定金额,以孰低原则确定最终支持金额。
(八)原则上,项目评审单位与验资单位不为同一家单位。
(九)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附件1: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表.wps
附件5:《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