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25年7月,东莞市成功获批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为做好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要求,结合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实际,参考其他城市做法,完成了实施细则的起草,并多次征求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目标任务
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4条。包括:资金支持对象及项目要求、资金支持标准和方式、项目资金不支持的范围、附则。有关情况如下:
(一)明确了资金支持对象及要求。《实施细则》明确了一是项目申报主体须在东莞市从事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主营业务需与商贸流通密切相关。二是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主体,具备承担项目申报能力,包括编写可行性调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等。三是项目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四是项目需符合支持方向且建设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且项目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运营。五是项目建设主体只能在资金支持的五大方向(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选择一个方向进行项目试点,形成一个项目参与申报。
(二)明确了项目支持方式和标准。《实施细则》明确了专项资金原则上单个项目(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技术更新设备类、信息化(数字化)改造类项目投资奖补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税)的40%计算奖补,建筑类、混合类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税)的30%计算奖补。
(三)明确了项目资金不支持的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了项目一是不得用于办公楼、宿舍楼、土地开发、员工薪酬、征地拆迁、房屋土地购置、土地租赁、网络流量;不支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等)、食堂、配套酒店、会展中心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二是不得用于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无关项目。如各类工业产业园、汽车4S店及充电设施、港口等。三是不支持大宗、建材、汽车等商品市场改造升级。四是不支持政府投资管理的大数据平台、购买网络流量及企业自建数据平台的研发及人员投入等项目。五是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等费用)。六是原则上不得用于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可对老旧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冷库仓库等路面硬化、结构加固等进行补贴,但不得列支整体基建。七是不支持已获得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八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现代商贸流通领域资金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实施细则》附则,主要明确《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