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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3149359256/2025-0067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9-30
名称: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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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3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5年9月30日



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结合东莞市实际,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下称“项目”)须满足:一是围绕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五个重要试点方向;二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内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验收、绩效考评等;三是项目建设地必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四是项目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运营。

  第三条 各镇街(园区)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和初审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商务局做好试点项目的日常监管、绩效评价以及协调处理其他工作事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择优评选、规范实效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等程序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储备

  第五条 结合中央扶持资金下达情况,市商务局分批开展项目征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项目,由各镇街(园区)对本区域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送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评审通过后加入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兼顾类型、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可参选试点的项目数量足够和质量稳定,保障试点顺利完成。原则上不支持项目库外的项目参与试点项目建设。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要求

  (一)在东莞市从事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营业务需与商贸流通密切相关。

  (二)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主体,具备承担项目申报能力,包括编写可行性调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等。

  (三)项目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第八条 申报项目要求

  (一)项目需符合支持方向且建设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运营。

  (三)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试点支持方向,有可行性调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等具体事项。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有合理的支出计划安排。

  (五)项目未享受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农业农村部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供销合作总社安排的“新网工程”、商务部安排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和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等中央财政资金。

  第九条 申报项目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额、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存款证明、银行贷款合同、吸纳风险投资或其他资金的证明文件等)等内容。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

  (三)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项目实施方案和可研报告。

  (五)申报项目建设的基础设施,需提供国家规定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证书。

  (六)项目现有绩效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在建但尚未运营的企业需提供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展情况说明)。

  (七)企业认为可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须经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条 申报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市商务局开展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的征集,并在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开发布项目征集信息。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3.项目申报主体按照项目通知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

  1.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受理辖区内企业递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核实项目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地真实情况。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试点项目建设要求、申报项目材料要件是否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查。

  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商务局出具正式的推荐报告。

  (三)项目考察入库。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对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试点项目储备库。

  (四)项目评审及确定

  1.市商务局对纳入试点项目储备库的企业发出评审通知,企业按评审通知要求准备评审材料。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评审通知要求,对参加评审的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并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后报送至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试点评审标准协助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试点项目评审结果。

  4.评审结果在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示5日。

第三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负责试点项目的建设推进、督导检查、统计分析、绩效考核和经验总结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试点项目推进工作,协助市商务局开展试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试点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定期向市商务局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培训工作,指导项目建设主体既要做好项目工程管理、专账管理、项目资料归档,做好项目的绩效自评、财务审查、考核总结等工作,也要做好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经验成果总结。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严格执行承诺书中内容,按照申报方案的目标和任务开展项目建设,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并承诺能够及时向工作推进部门提供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及审计监督,项目实施中一旦出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试点项目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建设,未经批准,项目建设主体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变更项目内容和建设地址的,应由项目建设主体提出变更申请,再由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经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建设主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试点项目资格,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纳入后3年不支持企业清单:

  (一)存在违法、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及时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无故不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

  (四)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审批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发布项目验收通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验收,负责验收情况总结上报工作。验收分为阶段性验收及一次性验收两种方式,项目可选择分阶段验收或整体项目完工建成后验收两种模式。选择分阶段验收的企业待项目建成完工后需要进行项目总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按照验收通知要求,向项目建设地所属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明细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等项目验收自评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或三证合一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关合规性手续的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投资清单(投资明细汇总表及设施设备清单)及安置详细地址;

  (五)项目绩效汇总表、绩效证明材料及模式总结报告;

  (六)各类项目建设相关合同(设备购置、工程建设承包、软件开发等)、发票票据、银行支付凭证、企业记账凭证及转资凭证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项目投资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八)项目单位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的承诺书及“信用中国”信用查询报告;

  (九)试点期间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其他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前后对比图片、相关部门验收报告、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第十九条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主体的验收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验收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材料后,对照项目验收标准,组织第三方机构协助对项目进行验收。对绩效评审和投资审计均达标的项目确定为合格项目。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依照本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项目验收资料审阅、现场查验、集中答辩、专家组会审等程序开展投资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实际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照申报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并达到预期绩效、项目档案和财务资料是否齐全并分类立卷、对行业的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等。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果并由参加验收的人员书面签字确认。对第一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则视为失去试点资格。验收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将验收情况及项目实施总体成效形成正式验收报告报市商务局。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政府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按流程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绩效考评与示范推广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动态跟踪,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商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整体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上级部门绩效评价迎检和问题整改工作。市商务局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试点项目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围绕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进行试点督导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商务局做好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总结工作,形成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试点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扩大政策效果,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扩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