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5年9月30日
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高效顺畅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下达,用于东莞市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东莞市商务局、东莞市财政局共同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发挥资金的有效性、精准性和集约效应。主要用于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东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并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有关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包括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申报条件、支持内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咨询服务和经办部门等内容,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二)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收回撤销、违规、验收不通过等项目的资金并及时与财政部门对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在广东省商务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报批、计划下达,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督促项目单位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等工作,并按规定向省商务厅报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审核、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保证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资金管理安全高效。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市商务局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做好预算资金下达,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配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三)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使用方向
第六条 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一)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
(二)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
(三)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对自用的设施设备进行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提升标准托盘、果蔬周转筐等物流载具使用率,推动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带托运输。
第七条 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一)支持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如米面、油、肉、蛋、菜、奶、方便食品等)的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点设施,优化网络布局。
(二)支持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或周边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集约化配送中心等,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储存、加工、分拣等流通保供服务能力;完善检测、检验、安全、卫生、防疫等设备,提升流通保供配套服务能力;开展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动市场经营数字化管理,提高流通保供效率。
(三)支持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含商业网点、前置仓等)建设与改造,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团餐等类型保供企业信息化建设和软硬件改造,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完善流通保供和防灾防汛设施;支持配备可共享的无人配送、自提货架、移动冷库(冷箱)等设备,提升综合服务功能、末端配送效率和平急转换能力。
(四)支持商务领域“平急两用”城郊大仓设施建设。支持提升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环节的自动化与智能化水平,提升流通保供服务能力,加强设施协同,提升平急转换能力。
第八条 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一)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合作等方式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对项目建设、装饰装修、空调安装、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自用场所建设及经营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合作等方式,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改造一批具备分拣、预冷预加工、配送等功能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
第九条 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一)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转型发展,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产业数字化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
(二)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
(三)支持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新建、改扩建符合《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GB/T 45083-2024)《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21)等标准的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支持分拣中心创新发展“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配套设备等,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信息化平台。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拓展工作举措
(一)鼓励加快新技术应用。推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改善居民消费环境。
(二)鼓励加快新业态培育。发展数智供应链,培育品牌连锁、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模式,提升消费供给水平。
(三)鼓励加快新设施布局。发展智慧物流,推广智能引导车、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提升流通效率,降低消费成本。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主体按照目标任务推进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定期监督项目建设进度,并向市商务局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项目投资进行单列科目核算,严格执行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公对公”转账,不得采取“公对私”“私对公”“私对私”等不规范方式进行支付,并配合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审计,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加强资产监督管理,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做好清查盘点和登记管理,及时总结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企业发展需求,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建设主体应在有关情况发生后30日内,通过项目所在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市属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按照“申报一批、验收一批、拨付一批”的原则进行申报评审、验收和资金拨付,先到先得。项目可以分期施工,阶段性验收、阶段性拨付。为提高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专项资金采取阶段性拨付、一次性拨付相结合方式,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审核验收情况拨付相应资金。
(一)阶段性拨付。对有效投资额且建设进度超过50%的项目,可采取阶段性拨付方式。
(二)一次性拨付。对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且有效投资额达到100%的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第十八条 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发现项目建设主体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无法完成绩效目标等情况的,视情况对项目建设主体实行暂缓拨付、停止拨付、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按流程拨付。同时,对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实力较强、信誉和经营状况良好企业的申报项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预拨付支持资金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对企业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以及在后续绩效考评中未达标的试点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