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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3149359256/2025-00598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9-03
名称: 【政策加码】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支持政策加码,符合条件的东莞外资企业可申请500万元或800万元支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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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加码】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支持政策加码,符合条件的东莞外资企业可申请500万元或800万元支持!

发布日期:2025-09-03  浏览次数:-

  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总部经济发展,省商务厅于2024年5月出台了《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3号),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给予500万元奖励。为进一步培育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省商务厅再次强化提升总部能级支持政策,于2025年7月出台了《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实施细则》(粤商务规字〔2025〕3号),对符合条件的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以及事业部全球总部等给予800万元奖励。相关规定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东莞市内依法登记设立,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以及事业部全球总部有关标准的市场主体。

  二、认定条件

  (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东莞市内;

  2.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3.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

  2.申报对象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属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其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申报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认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地及总部经营场所在东莞市内,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以上;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经母公司投资或授权,实际履行企业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最高管理职能的唯一总部机构,承担管理决策、资金调配、采购销售、研究开发、人才培养等总部相关职能;

  4.经母公司任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履行总部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常驻地为广东,人员数量不低于10名;拥有50名以上员工数量(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申报跨国公司亚太区总部认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地及总部经营场所在东莞市境内,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以上;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经母公司投资或授权,实际履行企业在中国、东亚、东南亚、南太等主要国家和经济区域内决策和管理职能的唯一总部机构。

  4.至少管理3个以上国家的分(子)公司业务;

  5.经母公司任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履行总部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常驻地为广东,人员数量不低于10名;拥有50名以上员工数量(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五)申报跨国公司事业部全球总部认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注册地及总部经营场所在东莞市境内,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以上;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经母公司投资或授权,履行和承担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以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结算、品牌、支持服务等特定功能或细分领域的事业部制架构,负责事业部在全球区域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

  4.经母公司任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履行总部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常驻地为广东,人员数量不低于10名;拥有50名以上员工数量(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奖励标准及条件

  1.对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注册地在东莞且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2.对符合条件的在莞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一次性给予最高800万元的能级奖励;申请奖励的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美元。

  四、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需合法合规经营,近3年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无伪造或提交虚假材料。

  2.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3.有意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可先行参考附件4《广东省第四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申报指南》,提前准备相关材料,以便在省商务厅启动新一轮申报认定工作时进行申请。


  附件1: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实施细则.pdf

  附件2: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pdf

  附件3: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pdf

  附件4:广东省第四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申报指南.pdf


  咨询电话:0769-22816916,0769-21668361

  地    址:东莞市莞太路33号东莞市商务局四楼外资管理科、对外经济合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