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省商务厅于2025年7月7日出台了《广东省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实施细则》,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实施奖励。东莞的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可申请省级一次性支持100万或600万元。
一、奖励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以及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每家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其中属于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的,再叠加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资金奖励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实质性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
2.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和研发总投入分别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5.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
(二)申报资金奖励的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除须符合上述第(一)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由境外母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广东省内各市设立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
3.研发成果以在粤外资研发中心或本地分公司为主体已成功申请知识产权;
4.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须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需合法合规经营,近3年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无伪造或提交虚假材料。
(二)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截止,期满后由省商务厅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政策调整或延续期限。
外资研发中心具体申报认定和支持条件详见附件。
咨询电话:0769-22816916,0769-21668361
地 址:东莞市莞太路33号东莞市商务局四楼外资管理科、对外经济合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