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和《东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东府办〔2024〕21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在莞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第四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现开展广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申报认定工作。
按照省、市两级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有关规定,经省认定的在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在实施方案执行期内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
请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全面摸排辖区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总部功能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并辅导企业开展申报认定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广东省第四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申报指南》(详见附件)要求,于4月15日(星期二)前将申报材料报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第四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申报指南.doc
附件2: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pdf
(联系人:朱泳锋,外资管理科,22816916)
东莞市商务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