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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3149359256/2023-0071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3-11-30
名称: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东商务〔2023〕179号 发布日期: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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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3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出部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

  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点击查看:东莞市商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于2022年9月22日出台的《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商务〔2022〕137号,每年实施动态调整。其中,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对东莞港航线项目、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项目、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项目该三条政策内容作出优化调整。

  一、将第九条“东莞港航线项目”内容调整为:

  (一)支持对象

  纳入东莞市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统计的集装箱港口运营企业(归属同一控制人的港口运营企业可合并申报)。

  (二)支持标准

  1.港口运营企业同时满足“当年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不少于6条”“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船舶靠港作业航次不少于60航次”“当年国际海运航线作业航次同比增长超过10%”的,按照近洋航线10万元/航次、远洋航线15万元/航次、加密航线8万元/航次、冷链产品专线60万元/航次予以支持,总支持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

  2.港口运营企业同时满足“当年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不少于8条”“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船舶靠港作业航次不少于80航次”“当年国际海运航线作业航次同比增长超过15%”的,按照近洋航线10万元/航次、远洋航线15万元/航次、加密航线8万元/航次、冷链产品专线60万元/航次予以支持,总支持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3.说明事项

  ①每条航线最高扶持300万元/年/条。

  ②近/远洋航线的划分以亚丁港为界,将去往亚丁港以西,包括红海两岸和欧洲以及南北美洲广大地区的航线划为远洋航线,在亚丁港以东的亚洲和大洋洲的航线称为近洋航线。

  ③新开通航线范围为航线运营企业未曾在东莞港开通过同类型航线,且该航线未曾申请过开航补贴。

  ④现有航线年度船期总量同比增加超过30%时,可认定为加密航线。

  二、将第十三条“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项目”内容调整为:

  (一)支持对象

  东莞市致力于提升“莞货”知名度,积极开拓内销市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在前一年度内销额(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应税货物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中,对上一年度新增内销额排名全市前50的,每家企业每年支持10万元。

  奖励基数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的核准数据为依据。新设企业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第2年起算(内销额核算数据以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核算年度)。  

  三、将第二十条“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项目”内容调整为: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入驻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主申报或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关服务申报跨境电子商务B2B业务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当年向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等予以80%资助。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2万元;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元的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四、本《通知》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每年实施动态调整,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23-070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3年补充项目).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