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部门: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方向)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陆字〔2022〕5 号)精神,现就组织申报省级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方向—口岸建设事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口岸经营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支持项目范围
资金支持我省口岸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和改善项目,支持口岸通关模式创新及通关便利化改革项目,支持省口岸办落实国家和省政府部署关于口岸方向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中:
(一)对纳入国家和省、市口岸发展建设规划项目予以支持;
(二)对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口岸通关模式创新及通关便利化改革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对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十大工程”通关便利化改革工程相关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四)对新开或扩大开放口岸的查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五)对省口岸办落实国家和省政府部署等专项工作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支持期限
资金支持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支持标准
(一)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50%,且不超过2000万元。当申报资金超出省下达总金额时,按比例进行支持。
(二)对粤东西北地区重点口岸项目、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十大工程”通关便利化相关项目及省口岸办落实国家和省政府部署等专项工作项目支持额度不受上述额度限制,根据实际需求安排资金支持规模。
五、申报条件
申请口岸建设事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支持内容要求;
(二)以口岸具体发展建设项目进行申请,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和完成时限等;
(三)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和口岸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根据当地政府或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并经本单位内部集体研究确定;
(四)已明确项目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方案,以及申请资金数额和使用范围;
(五)已制定申请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已获得口岸建设事项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申报材料
申报口岸建设事项资金,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资金来源方案、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数额、使用范围和完成时限等);
(二)立项核准文件,或当地政府、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单位集体决策同意实施的文件材料;
(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估结果;
(四)《省级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
(五)所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申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①企业简介;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③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营业额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其他符合申报要求的证明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申报企业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七、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各镇街(园区)商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纸质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五份)集中送至市商务局口岸规划建设科,并将电子版发至“市商务局口岸规划建设科”OA邮箱。
(二)由市商务局采取内部集体研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核后经内部审议程序确定拟支持项目,报市财政局纳入我市项目库范围,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根据省商务厅实际下达的资金额度,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并按比例分配支持金额,待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再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具体计划通知。
八、申报时间
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九、其他事项
(一)对取得拟支持项目资金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调整专项资金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取得项目支持资金后,务必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要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资金使用和执行进度,原则上专项资金必须在当年度全部执行完毕。
十、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莉莉、刘锦红
联系电话:22802062、22422820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建设路1号三楼东莞市商务局口岸规划建设科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申报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