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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3149359256/2020-0010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0-01-25
名称: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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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发布日期:2020-01-25  浏览次数:-

  东莞市商务局信访事项中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分类梳理如下:

  一、不服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的

  市商务局机关各科室、口岸分局、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以及对本单位作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的。

  法定途径:向任免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申诉。

  二、举报商务局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反映商务局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干扰商务招投标工作、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违纪违法行为等。

  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

  举报企业涉嫌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法定途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税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等机关举报。

  四、属于民事纠纷的

  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定途径: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范围的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