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TBT?
WTO/TBT的全称为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echnicalBarriers to Trade,即“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它允许各成员以保护国家安全利益、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为目标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它是目前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为设置贸易障碍,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2、为什么会产生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般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由于制定、采用和实施不同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而造成的。如果某一个国家的生产者想要出口产品到另一个国家,就必须遵照另一个国家的技术要求,并要承担由此所带来的一切财政方面的支出。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或许有其合理的原因,比如当地的风土人情或者收入水平不同。另外,还有地理状况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例如,如果某个国家经常发生地震,那么,这个国家对建筑产品的要求就会比较严格。再如,空气污染比较严重的国家就会要求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尽可能少些。一些人均收入水平比较高的富裕国家会对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高品质和安全的产品。
3、TBT的主要表现形式
4、为什么建立WTO/TBT?
建立WTO/TBT的目的是
(1)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2)保护人类的安全或健康
(3)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4)保护环境
(5)防止欺诈行为
(6)其他目的(技术协调或便利贸易等)
5、WTO/TBT的目标是什么?
为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方面开展国际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的技术要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为世界经济全球化服务。
6、WTO/TBT怎样规范成员的行为?
WTO/TBT提出了一系列基本原则,用以规范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措施的行为:
(1)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原则
(2)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
(3)协调一致原则
(4)技术法规的等效原则
(5)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原则
(6)透明度原则
7、《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0/TBT)的产生背景
WTO及其前身GATT的基本宗旨中均强调各成员(或缔约方)处理贸易和经济事务的联系方面,应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各成员内充分就业, 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以及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导致大幅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并对上述目的作出积极贡献。
上述宗旨决定GATT和WTO以协调和处理各成员(缔约方)之间贸易关系为主线展开各项工作。其中首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制定规则”。
WTO (或GATT)既是一个场所,又是一个规则。它是各成员(缔约方)贸易政策讨价还价的场所,其中既包括关税减让等规则,也包括除关税以外的市场准入条件。
纵观GATT的8轮谈判,我们可以看到,在从1947~1961年陆续举行的GATT前5轮谈判达成数以百计的双边协议,基本上都是围绕增加关税减让的货物项目和降低关税税率的双边协议。到1964年开始举行的第6轮谈判(“肯尼迪回合”)才第一次开始涉及非关税措施谈判,即美国提出的海关估价制度及有关各国提出的反倾销法,最终达成《反倾销协议》并于1968年7月1日起生效。
然而,就在这期间,欧共体在非关税贸易壁垒方面最先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严重性。欧共体认为各种各样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政府行政规章会给国际贸易造成巨大障碍,并于1969年通过了《消除商品贸易中技术壁垒的一般纲领》。 欧共体的这一行动引起了美国的关注乃至震惊。美国深怕在与欧共体的贸易活动中受其筑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于是,在美国的建议下,1970年GATT成立制定标准和质量认证方面的政策工作组,拟定防止贸易中技术性壁垒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定(草案)》(GATT/TBT协定)。该草案经1973年开始的GATT第7轮谈判(“东京回合”) 的反复讨论,于1979年签署,1980年起正式生效,成为“东京回合”达成的 9项非关税壁垒协定之一。该协定由于可操作性等问题,在1986年开始的GATT第8轮谈判(“乌拉圭回合”)中又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在内容、结构和可操作性方面作了较大改进,并明确作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于1994年在马拉喀什会议上作为 “多边协定” 正式签署生效。改称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协定),是WTO各成员必须遵守的协定之一。
8、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的特点
(1)合理性
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及消费者利益,因而有其合理的一面, WTO/TBT并不否认各成员国技术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主要是技术壁垒不应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要求技术壁垒不得有歧视性。
(2)灵活性
不断发展的技术(含检验技术的不断改进)和技术壁垒的多样性,为灵活运用技术壁垒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同时,在剧烈的竞争中,有些国家为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利益,常常蓄意提高进口商品的标准水平。进口商品的标准可以灵活改变的做法,使即便有多年出口贸易经验的老手,有时也难以通晓进口国对商品的所有技术要求。
(3)隐蔽性
目前,有些发达国家的居民不断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技术立法,保护动植物和人类自身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进口商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也要求通过立法来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当经济萧条或进口商品影响本国生产者的利益时,常以安全、卫生不符标准或法规为由限制进口。事实上,把标准和技术法规作为一种贸易的技术壁垒,是各国政府或多或少、或明或暗一直在使用的方法。因此,在传统的关税壁垒、进口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贸易的措施逐渐弱化和取消之后,看似最客观、最中性、披上合法外衣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等必然成为影响贸易的最重要的因素。
(4)复杂性
技术壁垒因涉及的技术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它远比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复杂。如出口到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商品,各种技术规定及检验程序十分复杂,不仅中央政府,而且地方政府或民间机构也颁布了许多工业品和消费品的技术规定。如在国际贸易中,日本出现了巨额贸易顺差,要求日本开放市场,解决贸易不平衡的呼声越来越高,日本一方面被迫降低关税,但另一方面又声称,制定的标准和技术法规,涉及政府各主管部门制订的一系列政策,如若修改这些,势必遭到各方面的强烈抵制。
(5)可操作性
由于贸易技术壁垒的制定主动权掌握在各国政府,不需要通过国际组织的批准,世界贸易组织虽然有相关协议对此进行了规范,但因协议本身含有诸多例外,限制效果有限。因此与实施程序复杂、实施过程较长的反倾销等相比.它的操作性和见效快的特点为各国所关注且常常被加以利用。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通过此手段,短期内即可达到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目的。
(6)针对性
就限制商品进口而言,与其他贸易壁垒相比,技术壁垒有着更强的针对性,限制效果更好。只要有“正当技术理由”,它就可以对某国某种商品中的某种规格、甚至某种包装的产品进口进行限制,这是其他壁垒很难做到的。
(7)扩大化
目前,技术壁垒已从商品流通领域扩大到生产、加工领域。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要从商品生产的全过程来控制质量,防止污染,有效利用资源,要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环境保护工作,所以要求进口商品的生产加工方法.也必须符合本国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9、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的表现形式
从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的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技术法规
根据WTO/TBT规定的原则,技术法规分为两种:一是正式技术法规(政府强制执行的),如法律(议会颁布)、命令(政府批准发布)、部门建议(政府各部门批准发布)、各种权力机构发布的条例、地方政府发布的条例;二是事实上的法规,如由某些机构发布的指示、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际工作中又不得不执行的文件。比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消费产品安全法》,德国的《设备安全法》等。
(2)标准
许多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制定较高的技术标准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既有产品标准,又有检验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既有工业品标准,也有农产品标准。例如:法国规定纯毛的服装,要求含毛量85%,而比利时规定为97%,德国为99%,这样,法国羊毛织品在比利时和德国就很难适销。
(3)合格评定
有些国家为了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当借用技术标准等措施达不到保护的目的时,就会在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上设置重重障碍。利用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繁琐的操作环节,增加额外的成本。例如,我国向日本出口的大米,检验农药残留项目逐年增加,从1994年的56项增至1995年的64项,1996年81项,1997年91项,1998年104项,到2003年的147项。就目前来讲,国际贸易中反应最强烈的障碍有4种:绿色壁垒、安全壁垒以及信息技术壁垒,包装和标签,他们或者以标准的形式出现,或者以技术法规的形式,或者以合格评定、检验检疫的形式出现,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
(1)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是禁止贸易的措施,是各国基于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所作的各种规定演变而成的贸易壁垒,保护范围广、保护力度大。比如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际环保法规、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
(2)安全壁垒
安全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和国家安全为理由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止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如美国的《冷冻设备安全法》、日本的《劳动安全与健康法》等。
(3)包装、标签
一些国家对商品的包装和标签作了苛刻的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讲,要把本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包装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包装能否满足环保要求,已成为贸易谈判的一个重要条款和筹码。标签是商品上必要的文字、图形和代号。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尽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的信息,因而,对进口商品,特别是消费品的食品标签作了严格的规定。例如,澳大利亚就因为我国南京一家化工厂的白油产品包装规格高为900cm,与他们的包装规格914cm不符合,以不便于流通周转为由退货。
除以上三种主要的壁垒形式以外,还存在以下几种形式:计量单位制、物品编码、商品的品种、规格、花色、款式和其他外观要求、国家和地区不同的风俗习惯等。
10、TBT的发展趋势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从最近几年的各国实施情况看,TBT呈现出下列特点及趋势:
(1)WTO成员通报的TBT和SPS不断增加
根据WTO的《TBT协议》和《SPS协议》的规定,成员制定对贸易可能有较大影响的技术性措施前应通报给TBT委员会或SPS委员会, 并给予其他成员评议时间。 2002年共有45个WTO成员向WTO的TBT委员会和SPS委员会通报的TBT和SPS总量1429件,比上年增长6 4%。其中TBT615件,增长7.7%;SPS 814件,增长5.4%。1995~2002年WTO成员TBT和SPS通报总量累计达8507件。1999年以来,发展中国家通报的TBT数量超过发达国家。SPS通报数量少于发达国家,但近年来增长较快。TBT和SPS通报主要集中于20个成员,从1995—2002年累计通报情况看,荷兰TBT通报量最多,美国高居SPS通报量榜首。机电产品、石化产品、建材和农产品及食品是WTO成员TBT通报的重点。SPS通报一般涉及农产品和食品行业。因此,2002年农产品和食品行业的TBT和SPS通报量是最多的。合计达965件,占TBT和SPS通报总量的67.5%。
(2)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波及和仿效影响明显
一旦一个产品被实施了TBT,很容易波及其他相关产品甚至产业。欧盟2002年5月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服装新指令(2002/371/EC), 将原只有几种纺织品和服装的环境标志产品扩大到腈纶、棉和天然纤维素纤维(包括木棉)、 弹性纤维、亚麻和其他韧性纤维包括大麻、黄麻和苎麻、含脂毛和其他蛋白纤维、人造纤维素纤维、尼龙纤维/涤纶纤维、聚丙烯纤维、纤维和纱线的整理剂等,几乎囊括所有纺织品和服装。
一国实施的TBT较易引起他国效仿。2002年1月30日,欧盟理事会以中国浙江舟山地区的冻虾仁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通过《关于对产自中国的进口动物产品实行某些保护性措施的决议》(2002/69/EC),决定暂停进口产自中国的供人或动物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禁令由虾仁扩大到所有动物及含有动物成分的产品,达100多个品种。欧盟发布这一禁令后,匈牙利、俄罗斯等国也紧随其后加以效仿。
以欧盟实施禁令为由,2002年2月初. 沙特宣布禁止进口中国蜂蜜,至今未开关:日本也于同期开始对进口中国蜂蜜10%抽样检验氯霉素等抗生素残留;2月20日,加拿大开始对中国蜂蜜加强抗生素检验,并要求对进口蜂蜜中苯酚和19种磺胺等残留进行检测:5月,美国FDA宣布中国蜂蜜氯霉素残留检测限为0.3ppb,并有可能提高到0.1ppb。我蜂蜜2002年对美出口约7614吨,比上年下降52.35%,出口额约809万美元,下降43.56%; 墨西哥农业部6月2日下令把扣留的356吨受污染的中国蜂蜜销毁或退回中国,主要是在抽样检查中,发现这些蜂蜜中含有链霉素等一些有毒物质的残留物和一些”对人体健康和国家养蜂业造成危险”的污染物。实行这一严厉措施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墨西哥的养蜂业;6月和9月,阿联酋迪拜酋长国政府仅以欧盟检测出中国出口的禽类产品氯霉素残留超标为由,即两次颁布禁令,禁止进口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禽肉及其制品。
(3)TBT已从规定个别限量指标发展成为名目繁多的限制或禁止指标体系
2000年欧盟先后发布了2000/24/EC、2000/42/EC指令,增加茶叶农残限量10项,改变茶叶农残限量6项。2001年7月1日欧盟实行新的茶叶农药残留量检验标准达108项,凡超过农残标准的茶叶实行就地封存、销毁或退回到原产地国家。
日本厚生省于2002年7月1日决定,实施新设约200种农药残留标准。在国内外约700种农药中,厚生省已对其中的229种设定了农残标准。2002年11月8日提出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强化对进口农产品的检查制度,对含有未设定残留标准农药的进口农产品将一律停止流通。按现有的标准,对茶叶已设定残留标准的农药达108种。
(4)出现自愿性措施与强制性技术法规结合并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有许多自愿性的措施,如IS09000、IS014000、各种环境标志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以生产者自愿为原则决定是否申请认证。2002年以来,有些自愿性措施正在与强制性措施结合并有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如欧盟2002年5月12日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2002/371/EC)就是典型例子。2002年德国政府决定,启用“生态食品标志”,以区别于普通食品。2002年10月21日,美国农业部制订了全新的有机食品标签。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都可贴上一个专门的新标记。有机程度在70%至95%之间的食品,虽不能享受贴专门标记的“待遇”,但可在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包含有机成分”。食品是否具备贴上有机食品标签的资格,需经美农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认证。
(5)TBT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涵盖范围越来越广
可以采取的TBT措施名目繁多。从产品角度看,不仅涉及初级产品,而且牵涉到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从过程来看,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处置等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涉及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另外,除WT0允许采取的TBT外.其他国际公约如环保公约等规定的许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也属于TBT的范围。在许多双边、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TBT问题也日益得到关注,成员们都希望消除与规范各自的TBT,鼓励互认,以促进成员间的贸易。
TBT表现形式极具广泛性,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的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自愿性措施等方方面面。TBT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TBT主要是指WTO《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TBT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SPS)、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如国际或区域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政策措施及标准;IS014000、有机食品认证、环境标志、绿点等自愿性措施;加工和生产方法;环境成本内在化与生态倾销等)、信息技术壁垒(如条形码、电子商务、EDI)等。
(6)关税、一般非关税壁垒、TBT与其他手段交替或同时使用
如日本对大米进口进行全方位的限制:首先实施近400%的高税率,使进口大米完全丧失价格优势;其次实施进口配额招标,在招标中存在国别歧视。占大米进口总量绝大多数的一般进口招标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准入。在SBS(Simultaneous Buy and Sell)招标方式中,日本粮食厅根据需要对进口大米进行任意加价,从而严重影响进口大米的竞争力。再就是进一步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90年代初期对大米进口只实行几个农残检测指标,90年代中期增至数十个,现达123个,2002年又提出中国大米的包装袋含铅量超标。
欧美对纺织品服装进口征收较高关税(如美国达30%),同时实行严格的进口配额管理,经常运用反倾销对进口进行限制,有时甚至实施保障措施,现在又开始构建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并有以此取代配额的趋势。
美国在1999年和2000年对中国苹果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当此措施难以有效限制进口时,目前又提出了108种农药残留含量限制要求。
特别是国内生产者、产业协会、媒体与官方有机结合,以各种形式限制进口。日本媒体通过报刊、杂志、电视等各种渠道也不断对中国蔬菜进行攻击,煽动日本民众抵制中国蔬菜。2001年,由文艺春秋发行的《文春周刊》刊登了名为《中国蔬菜含有DDT、砒霜(砷)等致癌性农药》的文章。2002年5月,《现代周刊》发表的题为《菠菜炒肉中发现有毒致癌物》称,根据日本农民运动全国联合会食品分析中心发表的农残分析结果,中国产菠菜药残超标,其中“毒死蜱”检出量为0.06PPM,超过标准值(0.01PPM)6倍。结果,日本主要超市已经宣布暂停对中国蔬菜乃至所有中国农产品的采购。
(7)贸易保护主义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扭曲比较利益,抵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
根据WTO有关协定要求,在运用TBT时,不得任意采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但实际上,由于很难界定合法性和歧视性,加上TBT涉及面广,有关风险评估、科学论证及合理保护水平等常常引起争议,TBT较易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随着新一轮谈判的深入,关税进一步被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被进一步取消和规范,TBT将成为逐步替代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的新的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主要表现在:增加贸易成本和风险;扭曲比较利益,抵消多边谈判取得的成果,扭曲贸易的地区和商品结构;不断引发贸易争端。
(8)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WTO多个协议,并将在未来多边谈判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WTO协议中,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的,除《TBT协议》和《SPS协议》外,还包括《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
尽管WTO新一轮谈判中没有把TBT和SPS列为专门的议题,但贸易与环境、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农业中的非贸易关注、服务贸易等议题都涉及TBT问题。在未来WTO谈判中,TBT将成为重要议题。
由于贸易技术壁垒具有合理性、灵活性、针对性、隐蔽性、可操作性及限制性强的特点,从而使国际贸易受到极大阻碍。现在,如何冲破贸易技术壁垒,从而扩大出口,如何运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手段巧妙合法地保护国内市场和民族经济,已成为我国政府机构入世后面临的重要课题。
名目繁多的贸易技术壁垒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这是因为:
(1)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受阻, 更多的是由于情报系统不发达, 对进口国的各种技术限制知之不多。与贸易有关的法规、标准和符台性评定程序难以收集或缺乏最新版本,贻误成交机会;
(2)某些技术要求苛刻,发展中国家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和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往往达不到相应要求;
(3)发展中国家认证体系尚不健全,同一产品为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进行多次的重复检验,提高了出口产品的成本;
(4)发达国家经常运用一些貌似正当或合法的手段限制进口,作为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歧视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