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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14935925/2013-03302 分类:
发布机构: 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成文日期: 2013-12-10
名称: 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再明确
文号: 发布日期: 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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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再明确

发布日期:2013-12-10  浏览次数:-

     记者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严格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声明放弃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视同已结清税款;二是出口企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