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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14935925/2014-00071 分类:
发布机构: 综合科 成文日期: 2014-05-27
名称: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四大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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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四大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4-05-27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建设加工贸易中小企业产业提升综合服务体系实施办法》、《东莞市建设加工贸易中小企业内销综合服务体系实施办法》、《东莞市建设加工贸易管理服务体系实施办法》、《东莞市建设开放型加工贸易监管体系实施办法》(以上四份文件统称为《东莞市建设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四大体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东莞市建设加工贸易中小企业产业提升

综合服务体系实施办法

(已失效)

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营销能力,是实施“扶企强企”行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东莞把握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机遇,引进和建成了一批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实践出一套服务工作机制,取得了先行经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创新加工贸易模式,构建更加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产业提升的综合服务体系,继续创新突破,提升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质量效益,当好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排头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完善产业提升服务平台建设

整合全市各类转型升级服务资源,推动各类产业提升服务平台完善功能,借助市场化运作手段,进一步激发企业主体的活力与能动作用。

(一)大力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动传统外贸公司转型,鼓励以“广东汇富”为代表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为中小微进出口企业提供物流运输、快捷通关、银行结算、财税管理、退税融资、贸易融资、贸易培训与国际采购等专业服务,解决中小微进出口企业发展遇到的成本、融资、订单等核心问题,协助中小微企业专注于增进制造环节的核心竞争力,助推中小微企业群体向市场营销环节拓展。

(二)推动政产学研资合作。加强科技、经信、外经、质检、金融等部门合作,整合在莞各类转型升级服务资源,推动“部门政策扶持、港台生产力辅导、高校科研资源、科技创新资源以及金融服务资源”等方面的政产学研资合作,探索建立合作联盟,实现服务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服务共享。

(三)建立外贸转型升级支援服务中心。借助政产学研资合作资源,扶持有条件的镇街牵头建立“外贸转型升级支援服务中心”,优先集聚“工业设计、生产力提升辅导、服务外包”等公共资源和机构,为加工贸易中小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品牌创建、生产力提升辅导、生产咨询服务、融资创投及人才培训等“一站式”服务,打造服务品牌。

(四)鼓励设立境外展销中心。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及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建设,推动企业抱团“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走进南美”系列活动成果,探索在新兴市场搭建国际性的商品交易平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抱团组织我市优质企业发展南美、非洲、俄罗斯以及中东、东盟等新兴市场,探索建立东莞产品的境外展销中心。

(五)打造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全力打造大朗毛衫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提升广东省松山湖电子信息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规格,促成长安五金模具、厚街家具、虎门服装等产业集群升格,紧密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信息、营销、品牌、质量、技术、标准、服务等出口竞争新优势,打造一批区域特色鲜明、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品竞争优势明显、出口带动效应强的具有全省乃至全国示范意义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六)发挥松山湖大学创新城研发服务作用。不断健全完善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体制机制,充分激活政产学研资各主体中的优质创新要素,推动各要素在大学创新城建设中实现“齿合式”融合发展,着力搭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科技发展规律和我市发展实际的新型科技创新平台,使大学创新城真正成为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区,科技资本、金融资本、土地资本“三资”融合的样板区,科技服务业蓬勃发展的高端区,东莞乃至全省协同创新的先行区,对产业发展起显著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七)加快培育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把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扶持的政策机遇,针对东莞二线关的实际,借鉴第一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经验,创造条件先行先试国家扶持政策,重点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遇到的通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问题,构建适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规范化、便利化、低成本监管体系,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贸易便利化、监管信息化、运作阳光化和服务本土化,贯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从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到物流配送的全产业链,缩短从生产商到消费者的供应链,打造外贸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基地。

二、加大创新能力提升扶持

用好现有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不断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用途,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加工贸易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八)对设立外贸转型升级支援服务中心给予资助。对经镇街申请,市外经贸局核准设立的“外贸转型升级支援服务中心”给予三个年度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重点扶持“外贸转型升级支援服务中心”的场地租金、搭建、宣传推广以及入驻企业业绩奖励等;对入驻中心企业任职满一年以上,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个财政年度的高级人才,按每家企业2个名额的比例,对其上年度实缴个人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扶持。

(九)对企业开展转型升级项目辅导给予资助。鼓励外贸企业与港台生产力辅导机构合作,购买实地评估、转型升级辅导等服务。对参与基本评估的企业,依申请按每家企业5万元辅导费的标准,给予80%的资助;对参与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的企业,依申请按其实际支付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封顶30万元。

(十)对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给予资助。对国家认定的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连续三个年度每年给予200万元扶持,对省认定的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连续三个年度每年给予100万元扶持,用以支持基地内产品设计、试验检测、技术研发、认证、产品质量追溯、营销服务、展示、培训等公共平台建设,对其提供的与公共服务有关的设备或技术、技术资料、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购置支出,以及公共展示和公共培训所发生的场租费用等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十一)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增加对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提高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十二)对创办新型科研机构给予资助。对加工贸易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按企业近5年投入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已获得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资助以及市财政其他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

(十三)对科技资源共享给予资助。鼓励松山湖大学创新城内各类新型科研机构向企业开放科技资源,提供延伸服务。对资源开放共享的新型科研机构,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每年遴选不超过3家优秀的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助。上一年度已获得新型科研机构开放服务奖励的单位,对外服务收入等主要指标增幅在30%以上的,方可连续申报。

(十四)对创新企业孵化给予资助。支持科研机构建立孵化服务体系,提供企业管理、投融资以及其他企业发展必需的各种创业服务。对已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自经认定年度起两年内,对孵化器(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所交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资助。如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应用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实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和产业化。对于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并获得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给予每项奖金100万元;在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经应用推广,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每项奖金20万元;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每项奖金10万元;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的,给予每项奖金5万元。

三、加大营销能力提升扶持

充分发挥各类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重点支持服务平台发展,帮助加工贸易中小企业提升营销能力。

(十六)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资助。对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新增市一级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银行机构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按上年度新增贷款产生利息50%的标准予以贴息,用以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任职满一年以上,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个财政年度的高级人才,按年度营业总额每1亿元1个名额的比例,对其上年度实缴个人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所缴纳的保险费,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

(十七)对设立境外展销中心给予资助。对经市外经贸局核准,由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组织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东莞产品展销中心给予三个年度最高1000万元扶持(次年资助需经第三方综合评价后予以延续),重点扶持境外展销中心的一次性整体形象装修,场地租金按照第一个年度50%、第二个年度40%、第三个年度30%逐年递减的比例给予资助。

(十八)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指导给予资助。对涉外公平贸易公共服务项目,依申请按实际费用额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

(十九)对电子商务企业培育给予资助。用好市财政每年1.5亿元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吸引一批国内外百强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特别是总部型电子商务企业落户,积极培育引进B2B、B2C、C2C等领域综合及垂直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二十)对加工贸易企业品牌创建给予资助。对以行政认定方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0%计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低不少于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称号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0%计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低不少于15万元的奖励;企业境外收购品牌并获省资助的,依申请按照省资助金额50%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省财政资助金额和市配套奖励金额的总额不超过企业境外收购品牌费用总额的50%,每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二十一)对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给予资助。建设好全省服务外包试点城市,用好广东省服务外包试点城市扶持资金,出台东莞市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打造服务外包集聚区。

四、优化服务支撑体系

针对加工贸易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营销能力两端提升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通过先行先试,进一步释放制度改革红利。

(二十二)提高出口退税办理效率。充分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促进作用,下放流通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权限,提高审核效率;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速度,加快退税进度。

(二十三)优化通关服务环境。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升海关类别,适用与其管理类别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享受相应的便利管理措施。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适用管理类别特殊调整,海关可依申请启动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类别特殊调整程序,减少海关分类调整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影响。

(二十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积极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搭建融资服务平台,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工具。推动企业与中信保、人保财产等合作,推广出口信用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进口设备抵押贷款、进口保单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落实国家允许外贸企业以“订单”为质押“按揭”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对外贸综合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避险产品,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加大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合作,鼓励优质加工贸易企业上市、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或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为企业挂牌前后进行相关资本运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保障,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延长资本链条,利用资本市场力量做大做强。

(二十五)深化生产力提升辅导。深化莞港、莞台加工贸易生产力提升辅导合作,借助港台地区专业机构的诊断服务,重点帮助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企业再造生产流程、实现精细化管理、加强研发创新、品牌建设和节能降耗,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强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合作,实施“纺织服装行业提升线路图”辅导计划,通过制定行业转型升级的线路图,帮助企业了解自身转型升级的方向,并通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等专业机构的辅导服务,指导企业有的放矢地就地转型升级。

(二十六)鼓励企业推行“机器换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设备进行智能技术改造。对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购买《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先进设备的费用,或者为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制造,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和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促进节能减排等,而从境外购买单台价值在10万美元以上生产型或研发型设备的费用,按照海关报关单列明的进口设备金额(按统一汇率折合人民币)的2%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金额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十七)推进产业集群协同创新。结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互竞争小的实际,重点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产业内“平行”企业间的合作应主要针对共性技术攻关、行业标准制定等;实行强强联合共同申请相关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二十八)优化示范基地支持服务。对国家和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企业用于产品研发的进口样机、样品等,无须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仅实施台账登记管理;对于基地内企业用于产品研发的小批量零部件,快速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免予检验,实施快速验放。简化基地内企业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程序,实行口岸检疫、使用地开箱查验和边安装调试边检验鉴定的便利监管模式,支持基地及成员企业进口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二十九)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外贸企业加快建设信息撮合、询盘报价、电子合同、电子结算、贸易融资、通关物流等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对外贸易业务全流程和全过程的无纸化,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拓展海外市场。培育引进一批集报关报检、退税、国际物流、海外仓储、汇兑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电子商务提供支撑。

(三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联合律师协会、各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贸易平台,由政府购买服务,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内销中发生的侵权问题提供法律服务支援。发挥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动作用,加大对各种假冒伪劣和侵犯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五、附则

(三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市委政研室、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三十二)本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除另有说明之外,本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东莞市建设加工贸易中小企业内销

综合服务体系实施办法

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变“两头在外”经营模式,增加产业链高端环节,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步提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东莞以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为契机,实践探索出一系列引导和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的经验和做法,取得阶段成效。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创新加工贸易模式,率先建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加工贸易中小企业内销综合服务体系,继续创新突破,实现工作领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构建内销对接多元格局

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思路,不断构建多种渠道的内销对接平台,推动中小企业抱团与各类市场销售主体进行产销对接,构建多元内销发展格局。

(一)打造“加博会”内销平台。举办好国家级“加博会”展会,广邀境内外重要采购商、商贸集团与东莞企业进行有效的商贸对接;不断提升展会功能,力争将“加博会”打造成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对接平台,并实现市场化运作。探索“加博会”电子商务发展模式,推进与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对接,探索B2B、B2C应用,推动加工贸易产品“全国行”、“全球行”。

(二)提升“大麦客”内销商业模式。支持“企业集体资金打通内销渠道、集体品牌内销、尽量压减企业内销通道成本”为经营特征的东莞“大麦客”内销业态发展,并提升“大麦客”商业模式,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加工贸易创品牌拓内销”展示中心,推广企业自主品牌产品,解决企业内销过程中建立自主品牌和维护品牌价值等核心难题。支持有实力的商贸企业整合流通环节,打造“展示—直销”的一体化平台,加快提升东莞制造产品内销的知名度。

(三)培育产品内销代理商。结合东莞民营资本二次创业,鼓励和引导具有实力的东莞民营企业与大型商贸集团或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在东莞建立实体公司,发展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加工贸易内销代理商。结合现有商贸平台,创新商业模式,做到政府、商贸企业、商协会以及企业“四位一体”,合作帮助企业创品牌、拓内销。

(四)开展国内大型商贸集团对接。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与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商贸集团、销售集散地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统一形象、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开展行业产品的实体批发销售;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入驻商贸集团销售体系的培训活动,邀请商贸集团组织买手有针对性开展采购对接,推动一批终端消费品在商贸集团的销售体系“上架”。

(五)推动企业抱团境内参展。重点支持电子消费品、纺织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和婴童用品、食品、家具和家居用品等行业,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作用,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境内举办的各类旨在促成贸易洽谈对接的展会。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做到东莞企业境内参展“统一标识、统一形象”,提升东莞企业参展的整体影响力。搭建与东莞紧密合作、对接城市的“东莞名品”内销平台,挖掘国内二、三线城市的销售市场。

(六)推广电子商务应用销售。与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商城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建设东莞品牌虚拟展馆;定期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培训,推动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平台开展广告宣传、商品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使企业尽快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网络体系,扩大网络交易,突破地域、空间、行业差异等限制。加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保障体系,重点推动制造业电子商务应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力争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家电子商务中心城市。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根据企业拓展内销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加大对企业拓展内销市场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七)对企业参加内销展会给予资助。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加工贸易内销代理商(经市外经贸局核准,下同)等单位组织的境内展览会,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等给予50%的资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资助封顶10万元;组织单位按照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公共宣传等给予50%的资助,同一展会每家组织单位资助封顶20万元。

(八)对创品牌拓内销平台建设给予资助。安排1000万元的“东莞加工贸易创品牌拓内销平台”专项扶持资金,完善和提升“大麦客”商业模式作用,持续集中展销东莞加工贸易企业产品,邀请和组织国内主要采购商或团体开展采购对接活动,举办各类创品牌、拓内销论坛、产品发布会等,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

(九)对抱团设立实体批发销售中心给予资助。对经市外经贸局核准,由行业协会(商会)、加工贸易内销代理商组织企业与国内商贸集团、销售集散地建设的实体批发销售中心,按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整体形象装修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场地租金按照第一个年度50%、第二个年度40%、第三个年度30%逐年递减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每个项目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十)对企业新增内销税额给予资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内销代理商每个年度的内销额(按国税局应税货物销售额)不低于600万元,同时新增实缴增值税额(按国税局实缴增值税额)不低于100万元,按企业新增实缴增值税额给予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一)对企业投保内销保险给予资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内销代理商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种类,按照实缴保险费给予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十二)对内销“集中申报”给予风险担保。当市财政全额出资的3000万元“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反担保的担保金发生损失时,补偿款由市镇两级财政按原有8:2的比例承担,改为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以进一步提升企业及镇街申报该项政策的积极性。

(十三)对创品牌拓内销培训和研讨活动给予资助。经市外经贸局确认,并由加工贸易内销代理商、中介机构等单位承办的服务我市企业创品牌拓内销以及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资讯费和讲课费、交通和住宿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万元;每个组织单位全年累计最高资助20万元。

三、优化内销审批流程

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内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变严格管理为正常管理,打造内销“绿色通道”。

(十四)精简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审批。外经贸部门暂停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企业直接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对于管理类别为B类以上企业,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内销“快速通道”,推行“窗口作业”,设置专岗负责办理内销审批。

(十五)实行产品内外销监督许可互认。实行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便利措施,实现加工贸易产品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相关许可互认。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列入《转内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名单》。检验检疫与质监部门对名单中企业实施实验室检测或监督抽查时,免除重复性检验项目的检测,降低检测费用。

(十六)定期公示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质监部门根据监督抽查计划,为加工贸易企业免费开展内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公开监督抽查情况,帮助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加强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能力。

(十七)扩展内销“集中申报”覆盖面。扩大加工贸易产品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企业范围,符合条件的非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企业,经申请与审核批准后,海关允许企业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市财政提供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的集中担保。

(十八)简化单证审核资料。对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在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可先提供随附单证的汇总表进行审单作业,不再需要企业事后补交随附单证,若对汇总表有疑问才向企业调阅实际单证。海关可不定期到企业的内部管理系统调阅数据,核实汇总表的真实性。

(十九)创新选择性征税制度。争取上级支持在东莞试行在内销环节由企业自主选择应税货物状态,按其对应的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征税方式。

四、完善支撑服务体系

根据加工贸易企业在转内销各个环节的现实需要,强化全流程服务意识,逐步完善涵盖辅导培训、融资信贷、质量检测等在内的支撑服务体系。

(二十)建立促进企业内销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由市政府定期召集外经贸、海关、国税、检验检疫、工商、外汇管理以及财政等部门,召开企业内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内销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出台扶持政策和便利措施。

(二十一)探索加博会网上交易实时缴税功能。探索推动“加博汇”与“东莞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的有效对接,“加博汇”电商平台可将东莞加工贸易企业的内销订单、实际交易数量、金额等相关信息发送至“东莞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海关对内销成品计算税额,审核相关证件,企业实现网上税款支付。

(二十二)强化内销辅导培训服务。加强与港台专业辅导机构、国内商贸集团、商协会等合作,围绕市场开拓、渠道建设、商标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质量标准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组织有关企业开展内销辅导培训,并建立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长效机制。

(二十三)加强金融信贷支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信贷业务经营模式,通过政府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等方式,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为内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大力引进香港、台湾金融机构在东莞开设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为资信良好的内销企业提供相应匹配期的贷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十四)推进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检验检疫与质监部门积极申请将东莞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质检中心升格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指定实验室或生产许可证的检测机构,为企业转内销产品的检测认证提供便利。支持松山湖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发展。

(二十五)强化保税物流中心综合服务功能。推动东莞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开展售后维修业务,探索保税监管场所内的管理创新,加快发展成为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售后维修等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在主要通关口岸设立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试点保税仓与出口监管仓功能整合,提供供货商管理库存服务。

(二十六)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转内销服务领域。借鉴“广东汇富”运作模式,建立包括物流、仓储、研发、设计、金融、保险、法律、广告、管理咨询等在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转内销综合服务,整合多方资源,有效提高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的竞争力。

五、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大力优化市场秩序,着力解决“三角债”、“赊账链”、知识产权侵权、商标假冒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加工贸易企业转内销的积极性,为企业转内销保驾护航。

(二十七)强化商标预警保护。建立涵盖监测预警、法律援助、维权保护、商标报告等四种功能的商标预警保护系统,实时监测东莞市场主体的商标和特色行业、产业集群、历史文化遗产等公共商标资源,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预警,把握国内外市场商标动态,确保商标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十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东莞市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综合各部门的企业评级和分类信息,形成加工贸易企业诚信数据库,并建立一套量化的诚信综合评估体系和指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改变部门与企业一对一的管理现状,实现“社会共管”,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处处受制,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九)建立知识产权贸易平台。联合律师协会、各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贸易平台,由政府购买服务,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内销中发生的侵权问题提供法律服务支援。发挥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动作用,加大对各种假冒伪劣和侵犯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六、附则

(三十)本实施办法由市委政研室、市外经贸局、东莞海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三十一)本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除另有说明之外,本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东莞市建设加工贸易管理服务体系实施办法

建设适应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新趋势的管理服务体系是全面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升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是构建更加有利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外部环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东莞把握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机遇,先行先试一系列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创新举措,取得了良好经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创新加工贸易模式,率先建设一套适合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新趋势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着力谋求新突破,实现新发展,继续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深化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宽进严管”原则,逐步实现监管对象从加工贸易合同向加工贸易企业个体转变,强化企业经营后续监管服务,构建快速便捷、监管有力的管理模式。

(一)暂停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三年内在广东试行暂时停止实施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通过海关、外经贸主管部门现有其他监管措施进行管理”的改革要求,转变外经贸部门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职能,暂停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事中和事后管理,强化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统筹。

(二)完善生产能力核查制度。完善生产能力核查内容,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增加产业安全、节能环保、劳动用工等指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评级等新内涵,确保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既具有相应生产能力,又具有良好社会责任。实行分类管理核查,由外经贸部门根据《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核查办法》,结合海关、外汇、检验检疫等部门对企业分类管理实际,根据加工贸易企业的设备、场地、用工、环保、社保、守法经营等情况实行分类评级管理。

(三)加强专项业务联合监管。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涉及贸易管制商品的,经营企业在业务备案(变更)时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外经贸部门根据业务实际和监管需要,对涉及异常情况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业务进行协同管理。联合开展加工贸易企业及保税货物专项核查,进一步改革创新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四)精简保税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推广“集中申报”,适应企业快速多变的市场需求。简化保税货物外发加工审批手续,开展外发加工“集中审批”,以企业为单元,可凭一份申请表向海关备案多份合同外发加工,每份备案申请表对应一个承揽企业,有效期最长一年。进一步提高深加工结转审批效率,优化结转通关流程,促进产业上下游链条纵横延伸。开展深加工结转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通过通关单证的无纸化作业节省企业人力和时间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五)推进外汇核销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流程,改变“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监管模式,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转变为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实施“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对收付汇与进出口总量差异较大企业实行重点监测,分步现场核查。取消、简化资本项下70多项行政许可事项,将大部分业务受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或者当日以内,建立“登记为主、重在监测”的资本项下外汇业务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六)推行工商全程电子化管理。改变企业年检制度为年度报告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年度报告提交的资料,企业需每年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和备案主体资格相关事项变动情况,并对所备案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逐步建立全程电子化网上管理平台,以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为基础,企业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申请登记及年度报告资料,工商部门核准发放营业执照及进行年度报告备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创新加工贸易联合管理模式

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实际需求,突破部门原有条块分割的管理格局,加快建立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推动跨部门联网核查和综合管理。

(七)加快公共平台建设步伐。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企业受益”的原则,以及“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阶段性建设进度安排,加快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步伐。在“八方联网”的基础上,将联网管理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到外资项目管理、生产能力证明管理、外汇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企业诚信管理等业务,将联网管理部门逐步延伸到更多部门,构建跨部门、全方位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全市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管理全覆盖。

(八)建立一站式管理服务制度。依托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以高度整合数据录入为抓手,跨越部门分割限制,实现企业一次性在线申报,各部门依次审核、备案和结果互认,实现全天24小时在线服务,使企业通过公共平台在线直接向海关、检验检疫、外经贸、外汇、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申办各种业务,实现政府对企业的“一站式”管理服务。

(九)加强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依托公共平台,集中管理和共享各部门管理信息,打破原有信息孤岛,形成跨部门信息共享。完善加工贸易统计制度,强化报送反馈机制,企业通过公共平台定期向外经贸部门报送生产经营情况数据;外经贸部门综合信息共享数据,建成系统、全面的加工贸易统计分析机制。

(十)建立跨部门诚信管理体系。推行以诚信为基础的企业分类风险管理机制,改变部门对企业分类管理一对一的现状,结合各部门已建立的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整合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的综合管理信息,逐步形成企业诚信经营数据库和统一认定标准,客观全面评估企业诚信经营状况,构建更加全面、准确的企业诚信管理(或信息)体系。

(十一)完善风险预警与处置机制。综合各部门掌握的企业经营、不良贷款、欠薪、欠税、欠费等风险信息,实行企业风险动态管理,实现多部门联合监控。对负债比例较高、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不正常、存在走私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企业违法违规、欠税欠款、倒闭逃匿等后续处置机制,加强防控企业倒卖保税设备、原材料等走私活动。

三、全力推进大通关体系建设

以提高通关效率、便利企业生产经营为目标,深化改革创新,大胆先行先试,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共同营造高效、便捷、畅顺的大通关环境。

(十二)加快保税物流多元化发展。加快虎门港建设步伐,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设立虎门港综合保税区,打造保税加工、现代物流、临港产业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开放平台。虎门港综合保税区获批后,争取实施总署“两单一审”通关业务改革,对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现海关对其两次申报且相互关联的报关单证,采取一次性统一审核验放的模式。在主要通关口岸,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一步提升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功能和发展层次,就近为企业提供保税物流功能服务。

(十三)推动“两仓”功能创新。积极开展“两仓”功能整合试点,在大企业终端创新“两仓”合一模式,成立保税物流仓,实现“集中申报+信息化管理”。研究“两仓”与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功能联动,通过叠加政策效应、拓展“两仓”功能、创新监管模式、完善信息系统,使仓库货物实现境内外双向进出,同时辐射国际国内市场,实现功能互补。

(十四)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对需开展售后维修服务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检测维修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海关对试点企业开设保税维修专用的电子账册,满足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求。

(十五)深化海关全程分类监管改革。全面推动B类以上企业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管理模式,在降低查验率、“报关单证暂存”、“预审价、预归类和原产地预确定”等监管和服务方面给予企业快捷便利措施。对于AA类企业推广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积极推广跨境快速通关,逐步将工作重点从以商品为主向以企业为主转变;对风险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对守法企业实施低风险单证审核和快速放行通道管理。

(十六)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突出监管重点,调整监管方式,实现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与促进贸易便利化水平协调共进。创新监管手段,探索建立石碣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出口玩具和婴童用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长安出口家具集中监管区。优化申报机制,全面深化应用无纸化报检,合理动态调整全申报要求,推进出口免验管理,对重点优质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加快实施通报通放、快检快放、即查即放,简化通关放行手续。简化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程序,实行口岸检疫、使用地开箱查验和边安装调试边检验鉴定的便利监管模式。简化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程序。

(十七)推广“三个一”快速通关模式。借鉴“三个一”快速通关试点经验,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工作思路,深化海关与检验检疫部门合作,创新机制,实现进出口货物“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明确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实行无纸化通关,加快形成协同执法、联合查验、简化流程、信息共享、高效便捷的大通关新格局。

(十八)完善出口退税“快速通道”。简化出口退税手续,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国税与海关部门加强企业出口退税业务衔接,确保全市出口500强企业当月申报当月退税。

(十九)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完善全市重点项目数据库,建立重点项目跨部门跟进服务、定期走访和送服务上门工作机制,采取专人负责、特事特办、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等方式,切实加快重点项目和关键项目的审批速度和服务效能,保障重点项目实现做大做强。

四、优化加工贸易服务保障体系

按照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全面构建部门联动、协同创新的服务保障体系,着力减轻企业综合成本,增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保障能力。

(二十)加大加工贸易金融支持。进一步丰富金融业态、工具和服务功能,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优集合票据试点和中小企业集合债。推行质押贷款和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方式,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把握“新三板”试点扩容机遇,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作用,充分利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等平台,推动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和直接融资。

(二十一)全面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在全面取消市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现有收费项目,降低堤围防护费、货物检验检疫费等标准,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收费方式,合并收费项目,取消累计收费。规范镇村收费标准,积极推进“一费制”,实行“一个窗口收费”,镇村原附着在土地出让、厂房出租之上的合作收益,可以根据实际并入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解决。

(二十二)优化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在鼓励单个企业增加产业链两端延伸要素的基础上,突出对行业抱团转型发展、转型升级支撑平台的扶持。

(二十三)完善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与港台日韩商会建立起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议制度、莞关联席会议制度、重点项目跟进服务制度、企业走访和送服务上门等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外汇、财政、税务等部门与重点商协会和企业开展互动沟通,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企业投资信心。

(二十四)加快重点行业协会建设。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协会,逐步转移政府有关部门的微观、技术性和事务性职能。着力打破行业协会的地域和内外资界限,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促进行业协会在反馈行业诉求、研发创新、品质检测、标准制定、展览交易、人才培训、行业规范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重点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公共平台、抱团开拓市场。

(二十五)优化产业发展支撑平台。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大对公共创新平台、行业创新平台、企业创新平台的支持。引导更多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产品检验测试中心落户东莞,大力引进培育创新型企业,加快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产业聚集区。

(二十六)大力构建人才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在技术创新、工艺改造、成果转化、风险投资、信息情报等方面的人才服务体系。健全人才考评机制,推动商务、办公、居住、休闲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人才入户及其子女入学提供“绿色通道”,切实增强我市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发挥东莞职教城作用,加大对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产业人才队伍的投入,加快形成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体系。

五、附则

(二十七)本实施办法由市委政研室、市外经贸局、东莞海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十八)本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除另有说明之外,本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东莞市建设开放型加工贸易监管体系

实施办法

探索适合加工贸易“散养”发展监管模式新突破,建立既符合加工贸易管理发展方向,又适应加工贸易“散养”现状的电子围网监管体系,有利于培养形成产业发展龙头和新的经济增长极,进一步带动地方经济的快速整合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创新加工贸易模式,激发加工贸易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先进的开放监管模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充分发挥区域信息化系统和物理设备有机结合的管理经验,通过管理机制创新和有效整合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打造点面结合、全方位、立体式的电子围网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一)拓展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功能。继续推进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拓展到“多方联网”,理顺各部门职责,建立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工商、国税、外汇、财政等部门间的信息互认和共享机制,提高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综合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研究制定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应急管理、运维管理和准入退出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平台规范、有序发展,为加工贸易电子围网监管打造良好外部基础。

(二)完善加工贸易企业预警监控系统。进一步完善系统的风险监控预警功能,强化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风险式管理,通过电子化手段实时监控加工贸易企业运营状况、进出转销存情况以及守法经营情况,形成对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的电子数据围网。结合黄埔海关“参数判别,分类审核”改革,继续丰富系统监控预警指标体系和多维报表维度,拓展系统数据来源,完善系统风险提示和辅助内控管理功能,防范业务风险。

(三)积极推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改革试点。积极推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参数判别,分类审核”改革,便利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合同备案(变更)、核销等手续。电子化手册经过系统自动判别后,不同风险的电子化手册将被派至对应岗位进行分类审核,提升海关监管效能,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四)进一步简化外发加工审批手续。全面运用信息化系统进行申请审批、收发货管理,推广使用“外发加工管理系统”,实施外发加工“集中备案”模式,以企业为单位,简化备案审批手续,允许一次备案,分批外发;对经海关认定的高资信企业,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取消收取风险担保金。

(五)提升深加工结转审批效率。在关区内全面推广使用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实现对深加工结转货物有效监管和高效通关的有机统一。开展深加工结转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通过通关单证的无纸化作业节省企业人力和时间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六)着力打造“内销快速通道”。通过全程电子化作业、内销预审核制度等便利化措施,打造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快速通道”;将“多次内销、一次报关”的“集中申报”模式推广到非联网监管的B类企业,积极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继续举办好“加博会”,推动加工贸易进一步加深与国内产业的关联程度,扩大技术溢出效应,不断实现产业增值。

二、创新保税物流监管模式

以“保税要素”管理作为“散养”监管重点,实现口岸部门与企业、监管场站等其他系统的跨界互联互通,建立适应现代物流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趋势的保税物流监管模式。

(七)推广“集中申报+信息化监管”保税物流监管模式。选取资信高、信息化系统完善的大型企业推广应用“集中申报+信息化监管”的监管模式。以保税仓库为载体,对保税仓库货物“进、出、存”等要素进行信息化监管,在企业提交相应风险担保金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保税仓货物“分批出库、集中申报”的便利措施。实现对保税货物的“集中”监管,允许物流配套服务功能“延伸”产业链实现增值,使企业既可以享受保税优惠政策,又无需受传统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束缚,满足企业“交期更短、柔性更强、质量更好、成本更低”的供应链需求,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八)推广“全申报+集中检验”模式。选取诚信度高、信息化系统完善的大中型企业推广应用“全申报+集中检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以保税仓库为载体,对保税仓库货物“进、出、存”等要素进行信息化监管,在货物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保税仓货物“分批进出库全申报、集中检验”的便利措施。

(九)推动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整合发展。允许企业综合利用仓库资源,按年度审批开展简单加工或流通性增值服务业务,以及集中申报业务,推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向保税物流中心(A型)模式发展,实现功能整合,延长保税物流供应链条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更好地节约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运作效率。

(十)拓展出口监管仓功能。推动保税物流与加工贸易由分离向深度融合转型。支持大型企业依托出口监管仓库发展专业物流配送,开展简单加工、流通性增值服务业务试点,充分发挥出口监管仓库延长产业链的作用,提高企业供应链效率和运营效益,通过大型企业和仓库的融合发展,推动集设计、开发、计划、采购、物流为一体的企业总部经济发展。

(十一)深化出口监管仓“入仓退税”改革试点。推动大型物流企业向国际采购、配送中心转型发展。充分利用“入仓退税”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支持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入仓退税”政策,引导大型物流企业调整经营策略,依托出口监管仓库建立国际配送中心、国际采购中心,推动区域物流转型升级。

(十二)支持保税物流监管场所开展增值业务。在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售后维修业务试点,推动加工贸易向高增值活动转型,增强企业产品“质量+服务”的竞争力,降低产品售后服务成本,延长物流服务链条。

三、创新区域通关监管模式

进一步加大区域通关改革力度,优化海关作业流程,切实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推动大型优质企业发展。

(十三)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守法便利、违法惩戒”原则,依照企业风险大小设置相应“便捷管理”、“常规管理”和“严格管理”三类便利化程度不同的管理措施,对符合转型升级导向,且诚信守法、外向度高、效益好的A类以上生产企业,按海关总署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实现多角度、全方位的信用管理,推广“无纸通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作业模式,推动“海关企业协调员”试点改革,搭建海关与企业之间的“零距离”沟通渠道,为高信用企业提供个性化、专门化监管服务,构建关企合作双赢的伙伴关系。

(十四)大力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按照区域经济和区域物流发展规律要求,以“守法便利”为导向,以跨关区快速通关为基础,整合口岸和内地海关的管理资源,提高物流监控的科学性和整体效能,消除因行政区划和海关关区设置而带来的物流不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快速通关。进一步简化符合条件企业申请手续,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通关方式,在降低企业贸易成本、缩短货物通关时间、拓宽企业通关渠道的同时,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进一步拓展企业的生存空间,提高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十五)深化保税物流中心“两单一审”业务改革。进一步简化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二线进出区手续。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两单一审”报关单审核规范和查验要求,全面推广“两单一审”业务改革,提高区域通关效率,打造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竞争新优势。

(十六)大力推广“报核前申报单耗”模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生产实际申报单耗,为诚信守法企业提供便利,对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加强监管,通过加强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型升级。

四、建立多元化监管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模式,针对新兴产业特点,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进一步简化备案和核销手续,建立多元化的现代监管服务体系。

(十七)主动服务新型贸易业态发展。深入推进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主动服务、指导企业利用保税方式开展服务外包业务,优先办理相关业务,推动东莞申请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试点资质,配合东莞总部经济发展规划,为企业整合生产布局、引进新产品、设立研发机构、开展品牌营销提供支持。

(十八)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对需开展售后维修服务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检测维修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促进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延伸。

(十九)积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试点平台及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性政策,降低流通成本。

(二十)大力推动会展经济发展。结合东莞会展业发展规划,完善海关配套服务措施,做好每年“加博会”、“台博会”等全国及地方性会展的通关服务保障工作,打造新类型商品交易平台,培育一批国内外影响力大、市场辐射力强的进出口商品展览品牌和导购中心,支持东莞市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城市。

五、加大反走私工作力度

(二十一)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综合各部门对企业评级和分类信息,建立企业诚信经营数据库,构建全方位的激励和惩治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处处受制,促进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二)加强企业风险监控。进一步完善企业风险监测系统,对企业进行生产能力核查和风险评估,在全面摸清企业的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把固定资产少、生产经营状况差、存在走私隐患的企业纳入“风险名单”,限制加工贸易合同金额和手册数量,发现异常情况,迅速介入处理,有效防范企业倒卖保税设备、原材料等走私活动。

(二十三)注重开展企业教育与培训。定期深入开展“诚信守法”专题讲座、厂长培训班、报关员培训等活动,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意识;定期到企业一线与企业负责人座谈,查阅企业生产经营和进出口资料等,加强预防教育,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十四)加大打击加工贸易领域走私犯罪力度。联合外经贸、海关、打私、检验检疫等部门,用好莞关联席会议工作平台,以及与企业、重点商协会的沟通协调机制,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立加工贸易领域反走私犯罪联防共建制度,政企联手共同筑牢预防打击走私防线。

六、附则

(二十五)本实施办法由市委政研室、市外经贸局、东莞海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十六)本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除另有说明之外,本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