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经营公司: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商合字【2004】83号)、《商务部办公厅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进行公示的通知》(商合字【2004】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劳务经营公司对照商合字【2004】83号文有关要求,抓紧时间备齐申请资料,于8月26日前到广东省对外贸易合作厅(外经合作处)申请换发新的《经营资格证书》。
附件:1、商合字【2004】83号文
2、商合字【2004】85号文
广东省对外贸易合作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商合字【2004】83号)
为便于企业准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申请材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和《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现就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通知如下:
一、申请经营资格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意见(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验,如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确认。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均需提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英文均需提供)和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和经营管理制度(提供如何贯彻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章和接受行业组织协调及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办法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原件,近3年、分年度);申请企业与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签署的提供上述劳务的协议(复印件,双方盖章确认);上述劳务人员名单及其《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号(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和发证单位盖章确认)、护照号。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八)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的纸质材料(原件)和网上材料。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及所需材料要求,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初审。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的通知(商合字【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对申请企业的监督,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决定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企业的全部材料并审定合格后,将在商务部网站合作指南的网上政务栏目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格式见附件),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内,如社会公众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提出质疑,商务部将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无质疑,商务部将按程序对企业的申请予以核准。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附件: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格式
关于拟核准 公司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通知
经审核,商务部拟核准 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现将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质疑,请在上述时间内传真至我部对外经济合作司(010-65197992)。
特此通知
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商务部
二OO 年 月 日
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